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只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才可直接适用 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两个应予注意,一个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