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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訴訟權的內涵 (程序主體權 (程序處分權J591 可以選擇合意、協議... (EX§24合意管轄從台北地院改為台中地院,…
民訴訴訟權的內涵
程序主體權
程序處分權J591
可以選擇合意、協議...
EX§24合意管轄從台北地院改為台中地院
EX民訴→和解、調解、仲裁
§404I
EX通常程序→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小額程序
只能變簡易,不能變複雜
§427III、§436-8IV
EX§24的訴之三要素
EX選擇上訴與否
程序選擇權
EX起訴與否
§244§404
EX訴之撤回
EX設審理、判決範圍
§244I、§441I
限制
公益性
EX不能違反專屬管轄(§26)
不能以小額訴訟判決為一部請求(§436-16)
公平性
當事人雙方的平等
§28II§436-9
聽審請求權
J591、J482
當事人請求法院聽我的案子
審理我的案子
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
近用權
使其可以輕鬆接近、使用民訴
確保利益的實現
民訴§44-1§428、小額訴訟、訴訟救助
陳述權
民訴§195§199§278§305§575
知悉權
有權利知道訴訟的發生、內容及進行程序
設有送達、職權通知訴訟參加
民訴§44-2§67-1§123~153-1§254
法院-闡明義務
防止突襲性裁判
民訴§199§199-1
程序上平等權
起訴前(同近用權§428)
起訴後(武器平等原則→攻擊防禦方法→陳述權、闡明權)
適時審判請求權
J482
程序利益、實體利益的平衡
適式
適時
相關法條:民訴§247、§436...
例外:§427、§436-8
公正程序請求權
公開審判請求權
一部請求肯定說
先請求一部份,勝訴後再請求其他部分
但不可切割至小額訴訟程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