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司法監督 ((三)現行規定-廢棄請求權保留 (提報立法院會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0 I, 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司法監督
(三)現行規定-廢棄請求權保留
提報立法院會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0 I
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0II
3個月內完成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1
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更正或廢止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例外:同意權保留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貿易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一)國會對行政命令的監督模式
同意權之保留
廢棄請求權之保留(現在)
課予單純送置義務 (過去)
國會聽證權之保留
(一)行政命令審查權之歸屬
命令之審查:分權制
法律違憲審查:獨佔制 J371
(四)審查效力
各級法院:拒絕適用
大法官會議:
→警告性宣示
→定期失效
→單純失效
(二)過去實務
-課予單純送置義務 中標法§7
(二)抑制性(我國)或預防性審查
(三)具體或抽象性審查
→各級法院命令審查:具體
→大法官會議: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