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一)法規命令的意義 §150

(二)法規命令的合法要件、分類
→授權明確性(相對法律保留)
→特定授權、概括授權 J367、J394

(三)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151 I
→修正、廢止、停止、恢復適用

  1. 法規命令訂定之提議 §152
  1. 擬定法規命令的公告 §154
  1. 舉行聽證 §155、§156
  1. 核定後發布 §157

5.送置立法院 中標法§7

(四)法規命令的無效 §158

(一)行政規則的意涵 §159 I

(二)行政規則的種類 §159 II

  1. 組織性行政規則
  1. 作用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裁量基準
    →認定事實之準則

(三)行政規則的訂定程序

訂定

  1. 組織性行政規則→§160I 下達
  2. 作用性行政規則→§160II 發布

廢止 §162
原發布機關廢止、準用§160

(四)行政規則的對外效力

對人民

對法院(機關)不受拘束
→J216、J407、§161

1.學說見解
→對內
→直接對外
→間接對外效力說

2.對外效力之理論依據
→行政自我拘束
→平等原則
→依法行政

(五)行政規則生效的時間

  1. 解釋性行政規則→法規生效時,溯及法規生效日
  1. 獨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認定事實之準則)
    →常以職權命令形式公布,中標法§13
  1. 純粹對內生效之行政規則→無須公布,下達之日起發生

(六)解釋性行政規則見解變更(前後解釋不一)

學說見解

  1. 是否有利當事人
  2. 案件是否確定
  3. 折衷說

實務見解

  1. J286
  2. J525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1. 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應有明確授權 §150II
    →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
  1. 對象不同
    →法規命令:一般人民
    →行政規則:所屬公務員
  1. 效力不同
    →法規命令:對外
    →行政規則:對內
  1. 立法機關審查
    →皆須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