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一)法規命令的意義 §150
(二)法規命令的合法要件、分類
→授權明確性(相對法律保留)
→特定授權、概括授權 J367、J394
(三)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151 I
→修正、廢止、停止、恢復適用
- 法規命令訂定之提議 §152
- 擬定法規命令的公告 §154
- 舉行聽證 §155、§156
- 核定後發布 §157
5.送置立法院 中標法§7
(四)法規命令的無效 §158
(一)行政規則的意涵 §159 I
(二)行政規則的種類 §159 II
- 組織性行政規則
- 作用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裁量基準
→認定事實之準則
(三)行政規則的訂定程序
訂定
- 組織性行政規則→§160I 下達
- 作用性行政規則→§160II 發布
廢止 §162
原發布機關廢止、準用§160
(四)行政規則的對外效力
對人民
對法院(機關)不受拘束
→J216、J407、§161
1.學說見解
→對內
→直接對外
→間接對外效力說
2.對外效力之理論依據
→行政自我拘束
→平等原則
→依法行政
(五)行政規則生效的時間
- 解釋性行政規則→法規生效時,溯及法規生效日
- 獨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認定事實之準則)
→常以職權命令形式公布,中標法§13
- 純粹對內生效之行政規則→無須公布,下達之日起發生
(六)解釋性行政規則見解變更(前後解釋不一)
學說見解
- 是否有利當事人
- 案件是否確定
- 折衷說
實務見解
- J286
- J525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 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應有明確授權 §150II
→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
- 對象不同
→法規命令:一般人民
→行政規則:所屬公務員
- 效力不同
→法規命令:對外
→行政規則:對內
- 立法機關審查
→皆須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