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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陳述意見 記明理由、教示救濟 ((四)聽證之程序 (正式聽證 ((1)言詞及公開方式 §59I, (2)聽證程序之進行 …
聽證、陳述意見
記明理由、教示救濟
(四)聽證之程序
公告及通知 §55
主持人及其職權 §57、§62I
預備聽證 §58
正式聽證
(1)言詞及公開方式 §59I
(2)聽證程序之進行
→說明案由 §60
→陳述意見 §61
→中間異議 §63
→聽證記錄 §64
→終結聽證 §65
→再開聽證 §66
(三)教示欠缺 §98
通知更正
已通知→原告知期間內視為法定期間
未告知、未為更正→送達後一年
§99 無管轄權
(三)經聽證之處分
行政處分 §107
法規命令 §155
行政計畫 §164
(四)違反記明理由義務之效果
事後補正 訴願、行訴決定前 §114 1項2款
理由不備→不影響事實認定→決定書、判決書補正
理由不備→涵攝、裁量狹疵→應撤銷並重為處分
理由不備之意思表示→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理由)
(五)聽證與否之區別實益
標準記載、略式記載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109
(一)聽證的概念
(二)聽證之適用範圍(聽證法定主義) §54
(一)陳述意見之目的
(二)須經陳述意見之事項 §102
(三)陳述意見義務之免除 §103
-大量、急迫、限制、強制
-明白、輕微、先行、隱匿
(四)未予陳述意見之法律效力
§114 1項3款 補正→得撤銷
(一)記名理由之目的
(二)須採標準記載之處分 §96 1項2款
(經聽證、限制剝奪、規格化)
(三)免除記明理由之處分
§97 未知大一專法
(一)教示救濟之概念 §96 1項6款
(二)須予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
書面、負擔、部分滿足授益、變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