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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閱覽卷宗 ((二)資訊公開之方式 (申請要件) (§5 主動公開、應人民申請, §6 主動公開原則 §7 主動公開之範圍, §9…
資訊公開、閱覽卷宗
(二)資訊公開之方式 (申請要件)
§5 主動公開、應人民申請
§6 主動公開原則
§7 主動公開之範圍
§9 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四)資訊公開之救濟※※※
§20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爭議
1.課予義務訴訟
2.一般給付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決
應循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
(五)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之權利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區別※※※
實體法、程序法
機關不同:各機關、僅行政機關
申請之當事人範圍:
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四)閱覽卷宗之救濟
原則:程序行為
§174 與對實體決定不符一併聲明
例外:
孤立之申請-孤立的一般給付訴訟
得強制執行(較少發生)
非當事人、或事後無實益-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三)政府公開之限制
§18
機關:機密、執行、作業、管理、考試
人民:隱私、秘密、文化、公營
(一)資訊公開政府機關之定義 §4
(一)閱覽卷宗之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二)閱覽卷宗申請要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46I
(三)閱覽卷宗之限制:§46II 準國人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