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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關係 (主體 (法人, 公法人之機關, 自然人, 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 特別權力關係 (我國突破與發展 (公務員 (243 (記大過…
行政法關係
主體
法人
公法人之機關
自然人
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
特別權力關係
演變
涉及基本權
應有法律限制
許可提起爭訟
Ule
經營關係
基礎關係
範圍縮小
我國突破與發展
學生
382
舉輕以明重
需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公私立學校皆適用
尊重學校的判斷餘地
684
主體限於大學生
不限對受教權影響重大
公務員
243
記大過
未改變身分
不得爭訟
端視是否有改變身分
公務員之免職
得行政訴訟
298
是否對公務員產生重大影響
201
退休金
338
對公務員任用資格審定
323
降低官等
483
調任而生計低官等、俸級
獄所
691
否準假釋之決定
法務部所為VA
有行政爭訟之餘地
654
受羈押人
不可無理由錄音錄影
681
假釋之撤銷
司法行政處分
依刑訴法聲明異議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律師
會技師
特徵
相對人不確定
對相對人有懲戒權
以行政規則
限制相對人自由
不適用權利保護
傳統觀點
Otto Mayer
行政權單方措施
國家即可要求
相對人履行一定負擔
人民之公權利
反射利益
J469
保護規範理論
法律欲生之效果
欲保護之對象
法律整體結構
整體社會因素
裁量縮減至零
公務員對於危害是否可預見
侵害防止是否僅得由公權力為之
人民受危險之程度
公權利
非僅屬國家推動公共事務
目的為保護人民
身體
財產
生命
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廢
公法上職務關係
課予公務員義務應該法依據
對於公務員之基本權
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不再以單方權力為特色
公務員之權益受害,得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