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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提起 (一般自訴 (程序 (§320 (Ⅰ (提出「自訴狀」), Ⅳ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319 Ⅱ (違反的效果 (§329…
自訴的提起
一般自訴
程序
§320
Ⅰ
提出「自訴狀」
Ⅳ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319 Ⅱ
委任律師(律師強制代理)
違反的效果
§329 Ⅱ 前段
法院應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委任代理人
逾期不委任者
§329 Ⅱ 後段
諭知「不受理判決」
反訴
§338
時期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程序
以書狀提起
得提起反訴之人
自訴的被告
與自訴的關係
§341
原則
反訴與自訴同時判決
例外
有必要時,反訴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342
訴訟關係各自獨立
撤回自訴,不影響反訴
§339
準用自訴之規定
意義
利用原來的自訴程序,提起另一個當事人易位的自訴
追加自訴
依 §343 準用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