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訴訟擔當 (種類 (任意之訴訟擔當 (要件 (需當事人有多數人, 須該多數人不構成非法人團體, 須多數人有共同利益, 須由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中選定)…
訴訟擔當
種類
-
意定的訴訟擔當
(如民訴法41-44的選定當事人制度),透過選定人的選定行為
(因為這個選定的動作,我們認為選定人被賦予了程序保障),我們可以得到實質當事人被
剝奪訴訟實施權的正當化基礎(精準地說,這邊不是被剝奪,而是選定人透過選定行為而將
自己的訴訟實施權授與給被選定人)。那日後,我們說,在判決效力的主觀範圍,選定人要
受到判決效力所拘束,而係民訴401第2項之所稱「該他人」,判決效力及於他的正當化基
礎,就是在於他的「選定行為」。
-
不論是上開哪一個種類,由於實質當
事人的訴訟實施權變成是他人替他去在訴訟上出面行使,那一定要有正當化基礎來說明,
為什麼自己基於實體法上權義人,但訴訟上的訴訟實施權(或邱派學者稱之:訴訟遂行權)
卻會被剝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