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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2 (丙丁知甲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戊己(104.11.10) (以乙法定代理人身分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105.01.10)…
時效期間2
丙丁知甲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戊己(104.11.10)
乙受監護宣告由丙丁擔任法定代理人(103.12.7)
以乙法定代理人身分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105.01.10)
民129
起訴日中斷時效
民184、187第1項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19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105
代理人意思表示
明知事情或可得而知事情
致效力受影響
事實有無就代理人決定之
植物人狀態
民184
消滅時效不起算
無意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