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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 (甲乙協議離婚、共同負擔丙丁扶養費用 (甲乙均有負擔扶養費義務 (民116之2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時效期間
甲乙協議離婚、共同負擔丙丁扶養費用
甲乙均有負擔扶養費義務
民116之2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義務基於父母身分
父母離婚所消滅
婚姻關係
一方親權停止狀態
直系血親關係無影響
離婚十年乙從未支付丙丁扶養費
甲代為支付
甲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扶養費
扶養費用之一方
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
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乙主張扶養費之請求權應為1年
乙之抗辯
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
15年消滅時效
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
各期給付期間1年以內
民126短期時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