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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的終結:不起訴處分(種類) (相對不起訴處分 (事由 (§254 (對於應執行刑並無實益的不起訴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
偵查的終結:不起訴處分(種類)
相對不起訴處分
意義
兼採「起訴便宜原則」
檢察官得有合目的性的裁量空間
事由
§254
對於應執行刑並無實益的不起訴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253-1
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
§253
微罪不舉的不起訴處分
屬於 §376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立法理由
訴訟經濟
刑事政策
絕對不起訴處分
意義
「起訴法定原則」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裁量空間
事由
§25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被告死亡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曾經大赦
行為不罰
時效已完成
法律應免除其刑
曾經判決確定
犯罪嫌疑不足
§255 Ⅰ
其他法定理由
限於「程序上」的其他理由
告訴不合法
依法不得告訴卻仍告訴
撤回自訴之人再行告訴
無 §260 的情形,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告訴
犯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再行告訴
無 §260 的情形,告訴人在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後,再行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之人再行告訴
同一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