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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二章 _刑法的範圍 (貳、罪刑法定主義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習慣法, 罪刑明確性原則), 壹、地的範圍…
(刑法)第十二章
_刑法的範圍
壹、地的範圍
原則:屬地主義
(刑§3)
中華民國領域內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領域內 (刑4)
船艦
航空器
例外
國內卻
不適用
憲法52
→總統
釋122、165號
→地方民代
外交豁免權
釋435號
→地方民代
憲增4Ⅷ
→立法委員
國外亦
適用
(依順序)
世界主義(刑8)
外國人對我
國民犯重罪
人民在領域外犯§5、§6以外之罪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護主義(刑5)
國家法益
外患
妨害公務罪
內亂
社會法益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劫機公共危險罪
偽造文書罪
個人法益
毒品罪
→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買賣人口之妨害自由罪
海盜罪
加重詐欺罪
屬人主義
公務員外國
犯罪
(刑6)
脫逃罪
偽造文書罪
侵占罪
瀆職罪
我國民外國
犯重罪
(刑7)
人民在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外國裁判
外國裁判(刑9) →不承認。然得折抵刑期
大陸地區(兩岸條例75) →不承認。然得折抵刑期
貳、罪刑法定主義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習慣法
罪刑明確性原則
參、時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