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法)第十章_競合論 (壹、競合方式 (一行為,數法益 →想像競合, 數行為,一法益 →不罰前後行為, 一行為,一法益 →法條競合,…
(刑法)第十章_競合論
壹、競合方式
一行為,數法益 →想像競合
數行為,一法益 →不罰前後行為
一行為,一法益 →法條競合
數行為,數法益 →數罪併罰
肆、法條競合
一行為,一法益
一、特別關係
論特別規定(272)← 同時構成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殺父親
:star:論以
減輕規定
+量刑較重(273)← 同時構成義憤殺人罪(減輕)、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
← 父親與妻子通姦而殺之
二、補充關係
論殺人既遂規定← 同時構成殺人未遂罪、殺人既遂罪
← 殺一人過程
論以「教唆」
(幫助已包含)←
同時構成教唆+幫助殺人
雖不同法益,但
必然伴隨,直接吸收
← 同時構成毀損罪、殺人既遂罪
← 槍殺人貫穿衣服
←
三、吸收關係
如同時構成業務侵占、背信罪← 非上面三種←
四、擇一關係
(垃圾桶)
貳、行為數?
判斷:行為決意數
犯意升高、犯意降低 →「一行為」
另行起意(動機改變) →數行為
數行為認定為
「一行為」
:star:
1.集合犯
兩要件
犯罪本質具不斷反覆實施
犯意單一
範例
典型:偽造、販賣、收集、行使貨幣罪
媒介性交罪
(§231) (高院見解)
施用、販賣毒品罪 X
→實務認非集合犯
投票行賄罪 X
→實務認非集合犯
通姦 X
→實務認非集合犯
2.接續犯
四要件
犯意單一
反覆實施同種類
時間密接性
同種法益
少數說
之例外
侵害人身專屬性之數法益時
(數殺人既遂)
Q.人蛇走私遇查緝,全推下海
應改評價為「數行為」
3.部分合致
一行為
兩要件
行為局部重疊
具手段目的 / 原因結果關係
範例
(繼續犯)
侵入住宅殺人
→306乃繼續犯
持槍殺人
→187乃繼續犯
入侵他人電腦刪除資料?
→315隱私、358入侵電腦、359刪除+352毀損文書 →358乃繼續犯,重疊他罪+手段目的 →
「一行為」
,數法益 ,想像競合
強押至野外性侵
→302乃繼續犯,手段目的
難題
「不作為」之計算:以「作為義務的數目」
認定行為數
「過失犯」之計算:以「注意義務的數目」
認定行為數
陸、不罰前後行為
數行為,一法益
論較重之竊盜←
「不罰後行為」
(不論毀損)← 分別構成竊盜罪、毀損罪
← 偷皮包收刮後丟棄
論較重之教唆竊盜←
「不罰後行為」
(不論贓物)← 分別構成教唆竊盜罪、收受贓物罪←
教唆行竊後收受贓物
論較重之不作為殺人←
「不罰前行為」
(不論過失)← 分別構成過失致死罪、殺人罪
← 過失撞人入海,卻故意不救助至溺斃
捌、連續犯之廢除
(如犯30個竊盜)
太輕←
想像競合:一行為數法益
(已廢除) 加重1/2:連續犯
太重←
數罪併罰:數行為數法益
伍、想像競合
一行為,數法益
(刑55本文)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效果
比較法定刑← 原則
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中止、自首、未遂):不納入、刑法分則加重減輕(公務員犯罪):須納入← 例外
(刑55但)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限制
柒、數罪併罰
(刑50)
數行為,數法益
如分別判處3、4、7年
14年:上限
總和宣告刑最高不得超過
30年
(刑50第五款)
← 原則
「裁判確定後」
不受30年限制
← 例外
7年:下限
論較重之教唆竊盜←「不罰後行為」(不論贓物:類似吸收關係)← 分別構成教唆竊盜罪、收受贓物罪←
教唆行竊後收受贓物
參、法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