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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適用 (學說 (陳樸生 (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一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僅就「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者…
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適用
學說
陳樸生
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一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僅就「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者
效力不及於「告訴乃論」之罪
僅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者
無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非告訴乃論」之罪本得逕行追訴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不同
告訴權分別行使
被害人相同
一行為且一罪
接續犯、繼續犯
一部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依被害人的意思而定
一部告訴,效力不及於全部
實務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
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一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相同
一個行為,成立一罪(一行為且一罪)
接續犯、繼續犯
一部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全部
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被害人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一部或全部予以告訴
一部告訴(或撤回),效力不及於全部
在實體法上為數罪,乃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擬制為一罪
意義
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的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全部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