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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的主觀不可分 (意義 (原則 (§239 本文 (適用 (廣義的共犯 (教唆犯、幫助犯、任意共犯、必要共犯)),…
告訴的主觀不可分
意義
原則
§239 本文
告訴乃論之罪,僅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適用
廣義的共犯
教唆犯、幫助犯、任意共犯、必要共犯
例外
§239 但書
對於「配偶」撤回通姦罪(刑法 §239)的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立法目的
為求偵查的便利,無庸逐一告訴
告訴的客體是犯罪事實,,因此告訴權人僅得針對犯罪事實決定是否告訴,非許其得自由選擇告訴的犯人
適用的程序
Q:共犯分別處於偵查中與審判中,對於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
學說
僅及於「偵查中」的共犯
§239 是規定在偵查程序,審判程序並無準用的規定
實務
最高法院74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無「偵查中」或「審判中」之分
撤回告訴所針對的是犯罪事實,若撤回的效力僅及於審判中的共犯,對於偵查中的其他共犯仍為追訴,情法難以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