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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章 公務員犯罪 _(國家法益) 對公務員的信賴 (貳、濫權 §124~§134 (身分的廉潔性) 「重大」濫權 (特定條款(一)…
(刑法)第八章 公務員犯罪
_(國家法益)
對公務員的信賴
壹、貪汙 §121~§123
(職務的公正性)
一、公務員
§123
無須履行
職務「合法」
§121Ⅰ
七年↓
要件
主體:公務員
【純正身分犯】
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期約、收受」須意思合致。「要求」則不須
事後收賄:先做職務行為,再收賄?→√121 Ⅰ沒先後順序。然實務要求121Ⅱ文義限定「 先收賄,再做違法」
客體: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結果
狀態:職務上之「對價關係」
:star:
法益侵害:「職務的公正性+身分廉潔性」受侵害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122Ⅳ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職務「違法」
§122Ⅰ
三年~十年
有處罰「行賄罪」§122Ⅲ
:warning:
期約、交付須意思合致,行求不須
要件
主體:公務員
【純正身分犯】
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期約、收受須意思合致
客體: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結果
狀態:職務上之「對價關係」
:star:
→通/實:「法定職權說」
,限「法定職務範圍」內
。 →另說:「實質影響力說」
,指「實質可影響範圍」內 (不妥)
法益侵害:「職務的公正性+身分廉潔性」受侵害
加重§122Ⅱ:
收賄後確有做
違反
職務行為(履行) →即
為「濫權」
無期、五年以上
實務:限定「
先
收賄→
再
做非法職務」始成立122第二項
二、準公務員
§123
須履行
合法、非法均
(事前收賄)
要件
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期約、收受須意思合致
客體: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結果
狀態:「職務上對價關係」+「履行」
:star:
法益:「職務的公正性+身分廉潔性」受侵害
主體:「準」公務員
【純正身分犯】→具資格而還
未就任
者
「行賄罪」不處罰
:red_flag:
貳、濫權 §124~§134
(身分的廉潔性)
「重大」濫權
特定條款(一)
(司法人員)
§124~§128
「法官」濫權 §124
枉法裁判罪 :!:
要件
與客觀上一般法律見解不一致,即枉法裁判(法官無故意即不成罪)← 「客觀枉法裁判理論」:實← ?
枉法裁判:行為
違反審理「基本原理原則(如論理法則)」,即枉法裁判←「違背義務理論」:學....................................
造成
職務上之公正性的破壞:結果
檢察官X、訴願委員X、文通裁決人員X。公懲會委員√、仲裁人√、法官√← 【純正身分犯】
法官 :主體限定
成立兩個§124:判例← Q.一行為濫權逮捕兩人?
:案件數計算
「檢察官、法官」濫權
§125Ⅰ
濫權追訴罪
要件
行為
(刑求)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第二款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者:第三款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第一款
警察
? X← 【純正身分犯】
法官 :主體限定
主要是「刑求」
← 結果加重犯 §125Ⅱ
法官構成§125Ⅰ第三款,即不另成立§124
:院字1687號
「監所、警察」濫權
§126Ⅰ 凌處人犯罪
要件
施以凌虐:行為
Ex.監所、警察人員← 【純正身分犯】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主體限定
結果加重犯 §126Ⅱ
「檢察官」濫權
§127Ⅰ
違法行刑罪
要件
違法執行刑罰、不執行刑罰:行為
【純正身分犯】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 :主體限定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
過失犯 §127Ⅱ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
「有受理訴訟權之公務員」
濫權
_ §128 越權受理罪
特定條款(二)
(一般公務員)
「租稅」濫權
§129Ⅰ
違法徵收
要件
明知
「不應徵收而徵收」:行為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
:主體限定
主觀
故意
明知
造成
職務上公正性的破壞:結果
未遂犯 §129Ⅲ
「發給款項、物品」濫權
§129Ⅱ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要件
部分不發:「剋扣」/ 全部不發:「抑留不發」← 明知
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行為
另同時構成財產犯罪之「 : :star:
§336Ⅰ公務侵占
罪」←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主體限定
主觀
故意
明知
造成
職務上公正性的破壞:結果
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客體
未遂犯 §129Ⅲ
「職務廢弛釀災」§130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三年~十年
要件
不限於不作為 ←
廢弛職務:行為
【純正身分犯】
「有該權限之公務員」:主體限定
結果
釀成災害:狀態
職務上之公正性的破壞:法益
故意:主觀
過失需特別明文← :green_cross:
過失犯X
洩漏「國防以外」之
國家秘密罪_§132
過失犯:§132Ⅱ
要件
不須限定,只要是公務員即可:實 ← ?須職務內持有←
洩漏、交付:行為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主體限定
故意:主觀
職務上之公正性的破壞:結果
刺探/收集§111 → 過失洩漏/交付§110 →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 §109←
。國防以外秘密 :客體
非公務員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或交付之者
_§132Ⅲ
(聽秘密不處罰=)不討論共犯
← 為「對向犯」
「假借職務犯罪」 §134
公務員犯罪
加重
處罰
(罪責加重)
要件
與§134結合後成獨立條文← 指犯「第四章瀆職罪§120~§133」
以外
之罪← :pencil2:
依本章以外各罪規定:行為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主體限定
故意:主觀
破壞人民對於職務公正性的信賴:結果
限於「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情狀
過失需特別明文← :green_cross:
過失犯X
概括條款 §131
公務員圖利罪
要件
限「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內 (=法定職權說)←
違背法令 (=濫權):行為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主體限定
限「
直接
故意」←
明知:主觀
結果
公務員自己/其他私人「獲得利益」:狀態
侵害人民對於職務公正性的信賴:法益侵害
直接/間接:因果關係
過失需特別明文← :green_cross:
過失犯X
為「對向犯」 :star:
不成立共犯
無罪← 對向犯即
「給予利益者
(廠商)
」
←
「自己得利」
無罪← 對向犯即
「獲得利益者
(該第三人)
」
←
「其他私人得利」
與「貪污罪§121~§123」
之關係
「貪污」、「圖利」可分別構成 ← 學者
(選擇題) 成立「貪污」即不再構成「圖利」← 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