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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 (犯罪的構成 (罪刑法定主義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從明確原則而來 (法定刑 (絕對不定期刑 (依罪刑人犯後行為表現而定),…
刑法-犯罪
國內法、公法、實體法、強行、成文
分成總則、分則 (個別犯罪行為&刑罰)
犯罪的構成
入罪化&除罪化
入罪化
: 對特定事實課以刑事責任並處以刑罰、保護
法益
除罪化
: 盡量不動用刑法
最後手段性
: 刑法謙抑、盡量不動用
不法行為除罪化
: 改用行政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作為處罰
法益 : 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罪刑法定主義
落實
法律保留原則
、保障人權
刑法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罪刑明確
: 成立條件&法律效果均須明確
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刑期界線落差不能太大
習慣法禁止
: 民法可以、刑法不行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援引習慣法
類推適用禁止
: 民法可以、刑法不行
不能套用類似情形的法條處理
溯及既往禁止
: 只能處罰法律頒布之後發生的行為、
從舊從輕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從明確原則而來
宣告刑
: 法官宣告
法定刑
絕對不定期刑
(依罪刑人犯後行為表現而定)
相對不定期刑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
過失
: 原則上不罰、少數時候處罰 (19個)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無認識、懈怠)
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有認識、疏虞)
故意
必罰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間接)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直接)
犯罪成立認定 :
該當→違法→有責
該當
: 行為事實符合法條規定
客觀 : 犯罪事實要件
違法性
: 是否有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警察
業務上正當行為
醫生
正當防衛
正 V.S 不正
緊急避難
沒有不正
有責性
責任能力
依年齡、辨識能力區分
無責任能力
: 未滿14、不能辨識、不罰
限制責任能力
: 14~18歲、80歲以上、瘖啞人 (天生)、辨識能力低、得減輕其刑
完全責任能力
: 18~80歲
責任條件
: 再次確認故意、過失
精神狀態健全、有判斷是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