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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罰與追訴 (被告權利保障 (強制辯護人 (若被告沒有委任、法院需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本刑最輕3年以上,…
刑法-刑罰與追訴
刑罰
類型
主刑
自由刑
: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2個月~15年)、拘役 (1~60天)
財產刑
: 罰金 (1000以上)
生命刑
: 死刑
假釋
須受徒刑的宣告與執行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受刑人未滿刑期提前許其出獄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無期徒刑假釋期20年、有期徒刑 : 所餘刑期
從刑
:
名譽刑
、褫奪公權 (不能擔任公職、參選)
沒收
: 本來是從刑、後來因大統頂新案件獨立 (頂新條款、104年)
保安處分
: 感化教育 / 監護處分 / 禁戒處分 / 強制工作 /
強制治療 / 保護管束處分 / 驅逐出境
理論
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理論
: 針對所有潛在犯案者、殺雞儆猴
特別預防理論
:
教育理論
、避免再犯、職業訓練、一監獄一特色
刑期無刑
: 目的在於透過教育達到不用刑罰
少年觀護制度
少年觀護所
少年矯正學校/ 輔育院 (桃園、新竹、彰化、高雄)
綜合理論 : 綜合以上兩種、我國採取之
應報理論
: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追訴審判
原則
報案→檢察官開
偵查庭
→起訴→審判→執行 / 自訴→判決→執行
審檢分隸
: 法官 (司法院)、檢察官 (行政院法務部)
偵查
來源
告訴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告發
: 任何人知悉犯罪嫌疑或事實均可提
自首
: 犯罪未被發覺前 (
投案
是已被發現)
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得知即必須主動偵辦
告訴乃論
被害人不提告訴則檢察官不可起訴
偵查正當程序 : 檢察官負責 (地檢署)
傳票
: 傳喚至偵查庭
監聽票
: 一定要法院開
搜索票
: 一定要法院開、
搜索、扣押
押票
: 一定要法院開、
羈押
嫌犯有逃亡的事實或可能
嫌犯有湮滅證據、串供之虞
死刑、無期徒刑、本刑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檢察官於逮捕24小時內聲請羈押
可抵徒刑或刑事賠償 (誤判)
交保候傳
: 被羈押人交付押金後,換取人身自由
判決無罪時,交保金會全數退回
開庭時必須前往應訊
如果傳訊開庭未到,交保金會被法院沒收,並提出通輯
拘票
: 拘提、逮捕 (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
偵查不公開
起訴
追訴方式
公訴
並不等於
非告訴乃論
、並沒有
公訴罪
這種東西
國家追訴主義
、侵害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自訴
被害人追訴主義
、
律師強制主義
(一定要委任律師)
偵查庭
公訴
:
檢察官
擔任原告
不起訴
: 不構成犯罪、
微罪不舉
、情有可原
緩起訴
: 依刑事訴訟法、保留事後起訴的權力
1~3年不再犯即不起訴、有附帶條件
悔過書、損害賠償、義務勞務等等
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被告的自白或現存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被告所犯的罪必須限於輕罪
只能判「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或勞動」的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檢察官直接申請或檢察官起訴之後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
可以向檢察官認罪協商
不開庭、直接寄出判決書
再議
: 七日內
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被害人可聲請
送回原檢察官→覺得理由OK→撤銷處分
覺得不OK→送至上級處理
審判
證據攻防
: 檢察官或原告提出各種證據證明犯罪、而被告駁回
法庭審理
公開
自由心證
: 證據是否採信由法官自行判斷、輔佐
經驗法則
、相對的是
法定心證
上訴制度
: 三級三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至第三審、三年以下不上訴至第三審
論理法則
: 邏輯法則、依照邏輯常理判斷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
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
在當事人的舉證沒能讓法院形成心證,或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法院才需要介入調查
緩刑
:依刑法、2~5年、不再有故意犯法即不用入獄、並取消前科紀錄、附帶條件
針對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
無罪推定
未經法院審判定罪都是無罪
舉證責任由檢察官或原告負責
被告權利保障
緘默權
:不自證己罪、避免刑求逼供
刑求禁止
:禁止夜間詢問、全程錄音甚至錄影
證據排除法則
:取得的程序不合法→審判中不使用
蒐證過程依照刑事訴訟法
強制辯護人
若被告沒有委任、法院需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本刑最輕3年以上
一審為高等法院(內亂、外患、妨礙國交)
被告本身為智能障礙
原住民、低收、中低收、審判認為必要
妥速審判
立即受審、不無故拖延
羈押期累計不得逾8年 (如:徐自強案)
纏訟6年以上、三次無罪判決即不得再上訴(如:蘇建和案)
形事補償
:冤獄或冤死、一天三千~五千(江國慶案判賠最多)
毒樹果實理論
:證據排除連帶效力
訊問前告知:嫌疑及所犯罪名、緘默權、得委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非常救濟
再審
:已上訴至最高、出現
新證據
非常上訴
: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由
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被害人保護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被害人保護協會
:生心理醫療、安置、法律協助
被害人保護基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受害人需出庭作證指控被告
被告有對質的權力
被害身分資料保護、專人處理、被害隔離問訊、
審判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