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始由爭點) (肯定說 (認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因難期待被害…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始由爭點)
肯定說
認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因難期待被害人有舉證可能性,而轉換舉證責任,由醫師就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99台上2014號判決)
以降低證明度之方式而緩和原告之舉證責任。(103台上1311號判決)
醫療紀錄的欠缺應由醫方就曾為符合規定為記錄或監測行為加以舉證。(98台上276號判決)
以「重大醫療瑕疵」作為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之理由。(106台上227號判決)
否定說:
醫師並無先就其醫療行為負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而應由主張權利人先負過失之舉證責任。(96台上2738號判決)
區分說
應基於武器平等原則,考量醫療紛爭之特性,予以適當分配,除考量實體法規範之要件外,亦應考量事實不明或舉證困難之發生原因為何、當事人掌握事證之能力及事實證明之難易程度,作為民訴法第277 條但書「顯失公平」之判斷要素。(沈冠伶)
2.法院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斟酌各種具體客觀情事後,以為認定。非謂因此得將舉任責任一概轉換予否認其事實之他方當事人負擔,始符公平正義之本旨。(99台上575號判決)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否能以重大醫療瑕疵作為舉證責任轉換之理由?(直系爭點)
否定說:
侵權行為要件事實本應由主張權利者(即病方)負舉證責任。
肯定說:
原告如已主張並證明存在有「重大醫療瑕疵」,而該醫療瑕疵適足以造成損害時,則關於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證明其不存在,而轉換舉證責任。(106台上227號判決、德國實務、沈冠伶)
:!?:醫療訴訟關於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分配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是否妥當?(直系爭點)
肯定說:
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實(過失、因果關係)依規範理論作爲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所得之結果,應由原告病患負舉證責任。
否定說:
依第277條但書「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減輕病患被告之舉證責任(採取事實說明自己原則、表見證明、證明妨礙),或將舉證責任轉換由被告醫師負擔(危險領域原則、重大醫療瑕疵),以維護原告病患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吳光平)
:!?:在具體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否有調整必要?(始由爭點)
區分說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96台上2738號判決)
2.具體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並顧慮相關訴訟上要求分配舉證責任。(許士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