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契約 (類型 (是否對等 (區別實益 (王之行為理論), 對等性, 隸屬), 和解契約 (要件 (行政機關以職權調查仍不明, 雙方當是互相退讓,…
行政契約
類型
是否對等
對等性
隸屬
區別實益
王之行為理論
和解契約
要件
行政機關以職權調查仍不明
雙方當是互相退讓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雙務契約
要件
人民之給付用以供締約機關執行職務
人民與締約機關之給付有正當關聯
兩者給付應相當
應約定人民給付特定用途
強制執行
約定之認可
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
主管院、部
地方自治團體
該地治團體行政首長
涉及委辦事項
委辦機關
自願接受執行
債權人不為給付
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準用行政訴訟法
定義與實例
定義
兩個法律主體
設定變更或消滅
行政法法律關係
互為意思表示合致成立
實例
公費醫學生契約
348
停車場代金契約
特別生效要件
涉第三人權利
第三人同意前
效力未定
涉第三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機關同意前
不生效力
行政契約之無效
列舉事由
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無效者
內容相同之VA有得撤銷之事由
且雙方明知
締約前未履行公告表示意見程序
和解契約未合要件
依法律不得訂約
雙務契約未合要件
違反民法規定
給付裁決容許性
肯定說
最高行95年7月份決議
否定說
調整或終止
各項情形
王之行為理論
146條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調整或終止契約
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
147條第2項
為維護公益
補償損失後
命其繼續履行
情勢變更原則
145條
當事人一方為人民
顯增費用或不可預期損失
得請求締約機關補償
補償時效
知有損失1年內為之
147條第1項
情勢重大變更
當事人一方
得請求調整
不能調整
終止契約
行政救濟
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