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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下) (效力 (構成要件效力 (例外 (其他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規定), 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 維持法規 (權限分配,…
行政處分(下)
效力
構成要件效力
維持法規
權限分配
事務管轄分工
例外
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
其他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規定
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之主文
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
拘束人民
不得再以
通常救濟方法救濟
例外128
發現新證據
相當行訴再審事由
所據事實發生變動
實質存續力
拘束行政機關
行政處分做成時發生
執行力
行政處分之無效
非行政處分
無任何法效力
人民僭稱為公務員所做
無效va至始不生效力
無效原因
無法從書面知處分機關
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
內容違背公序風俗
內容構成犯罪
未具備管轄權限
違反要式記載
其他重大且明顯
一部有效,他部仍為有效
做成的相關問題
教示錯誤的法效果
經聽證做成的VA
無須訴願
與行訴言詞辯論之區別
限於程序取得資料不同
在場原則是否適用
言詞辯論必要性
教示記載之要求
補正與轉換
補正
針對程序瑕疵
轉換116
一個新的VA
VA是否合法
做成時判斷
撤銷與廢止
撤銷
針對違法的VA
原則上朔及既往
行政機關
知有撤銷原因後2年
廢止
針對合法的VA
廢止的限制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法規准許廢止
所據事實發生變動
不廢止對公益生重大影響
其他為防止對公益生重大危害
原因發生2年內廢止
效力
向後失效或另指定日期
時效
本權消滅主義
時效中斷與重新起算
已中斷視為不中斷
原有時間不滿5年
中斷重行算5年
行政程序的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