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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 (順序 (調查證據 (§288-1, §288-2, §288Ⅰ), 檢察官/自訴代理人陳述起訴要旨 (§286後段,…
審判期日
順序
調查證據
§288-1
§288-2
§288Ⅰ
檢察官/自訴代理人陳述起訴要旨
§286後段
§329、§286
辯論
§289
被告
辯護人
檢察官
Q:詰問
踐行告知義務
§287
本案(事物)訊問
§288Ⅲ +(§156Ⅲ、§161-3)
目的
法院
降低自白之影響力,避免法院在審判一開始即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被告
99台上1367判決
被告防禦權
使被告有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
人別訊問
§286前段
調查被告科刑資料
§288Ⅳ
朗讀案由
§285
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290
宣示辯論終結
法庭組織
被告
原則
§281Ⅰ、§379⑥
被告應到庭
例外
被告未到庭,仍得逕行審判
一造辯論判決
§312
判決之宣示
§281Ⅱ
檢察官或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379⑧
未經檢察官到庭陳述(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官
§284-1
原則上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辯護人
§284、§379⑦
審判筆錄之製作
§44-1
§46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