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法)第六章 公共信用罪章 _(社會法益) 作假的犯罪 (肆、「電腦犯罪」 網路秩序信賴358~362 (二、「取得、刪除、變更」 …
(刑法)第六章 公共信用罪章
_(社會法益)
作假的犯罪
壹、偽造「文書」
一、簽名不實
犯罪人≠簽名人
行使 §216
刑度 →依偽造、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
無未遂犯
→行使
「既遂」
?→
「置於他人可得認識之狀態」
行為:「行使」§210~§215之文書者
行使?→「充作真正,且對方不知情」+「主張」權義事實
盜版遊戲光碟之行使 X →買方多知道
偽造、變造
§210~212
客體
2.偽造「公文書」 §211
一年~七年
3.偽造「特種文書」 §212
一年以下
1.偽造「私文書」 §210
五年以下
結果
狀態:文書的製作狀態
→具體危險犯
足生損害
?
→判斷: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學)
:red_flag: (
實務:內容真實,即未足生損害
)
法益:公共信用侵害
行為:「偽造」、「變造」
偽造? →無製作權而冒名 (
簽名
作假)(無到有) →虛構、逝者 √、假冒代理人√、和睦夫妻X、奇摩假帳號(準文書)√
個數? →「冒用人格」計算
變造? →變更真文書
內容
,未破壞原性質 (有到有:較快的偽造) →無效駕照變有效(原性質破壞):偽造√、沒中獎改為有中獎(原性質破壞):偽造√
偽造簽名217、218
偽造印章.印文.署押
偽造「私文書」
之簽名§217
客體:印章、印文或署押
行為
「偽造」
印章.印文.署押
§217Ⅰ
→文書?
「盜用」
印章.印文.署押
§217Ⅱ
結果
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製作狀態
→
具體危險犯 (足生損害)
法益:公共信用侵害
偽造「公文書」
之簽名§218
行為
「偽造」
公印.公印文
§218Ⅰ
→抽象危險犯
「盜用」
公印.公印文
§218Ⅱ
客體:公印或公印文
結果
公印或公印文的製作狀態
§218Ⅰ偽造 →
抽象危險犯
§218Ⅱ盜用→
具體危險犯 (足生損害)
法益:公共信用侵害
二、內容不實
犯罪人=簽名人
偽造內容:X不處罰
原則上不處罰:因沒有追溯不到製作者之問題
例外處罰: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
例外處罰
§213、215
「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213
要件
行為:登載不實
結果
公文書製作的狀態
公共信用侵害 (須足生損害)
→
具體
危險犯
足生損害
?
→判斷
: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學)
主觀:明知 →限於「直接故意」
:star:
主體限定:公務員
【純正身分犯】 →己手犯?(必親自犯罪) X 如可叫兒子幫忙打勾
客體: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warning:
間接正犯之
明文化:§214
立法理由
→彌補利用者因無身分而無罪之漏洞
要件
結果:
公共信用侵害 (須足生損害)
→
具體
危險犯
(足生損害?)
主觀:明知 →限於「直接故意」
:star:
行為:「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
=
同間接正犯之
「利用」
實務
限縮:須公務員
「不知情」
→不知情? :<3:
判斷:
具
實質審查
義務者,即
推定知情
而無214適用
→批評:忽略詐欺外,還有強暴、脅迫手段
「業務」登載
不實罪§215
客觀要件:同上
主觀要件:故意
行使 §216
刑度 →依213~215之規定處斷
無未遂犯
→行使
「既遂」
?→
「置於他人可得認識之狀態」
行為:「行使」§210~§215之文書者
同時構成偽造、行使→則論較重之「行使」
貳、偽造「有價證券」
(文書加強版)201~205
只有偽造、變造
無登載不實系列
種類
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其他相類
_§201-1Ⅰ (偽造電磁紀錄物罪) 悠遊卡
「行使」
§201-1Ⅱ前
前置
§201-1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
§201-1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
§201-1Ⅰ
「偽造、變造」行為
一年~七年
郵票、印花稅票
_§202Ⅰ
(偽造郵票罪)
§202Ⅰ
「偽造、變造」行為
六月~五年
「行使」
§202Ⅱ前
前置
§202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
§202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塗抹
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
註銷符號
者
§202Ⅲ
公債、股票、其他有價證券
_§201
(偽造有價證券罪)
§201Ⅰ
「偽造、變造」行為
同時構成偽造、行使→則論較重之「偽造」三年~十年
「行使」
§201Ⅱ前
前置
§201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
§201Ⅱ後_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
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
_§203Ⅰ
(偽造船票罪) 一年以下
主觀
故意
:warning:
意圖供行使之用
§204Ⅰ_實質預備犯
預備犯正犯化
「製造」、「交付」
或
「收受」
各項器械、
原料
、或電磁紀錄者
:行為
主觀
故意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
參、偽造「貨幣」195~200
有價證券加強版
唯一有處罰未遂
行使
行為態樣
「行使」§196Ⅰ
三年~十年
收受後方知為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
「仍行使」§196Ⅱ前段
五百元以下(罪責減輕:期待可能性)
:!: 若成立第196條第2項之罪,則
不另論第339條
之罪
:實務
符合期待可能性減輕之法理← √ 第二次收受是否符合「收受後方知」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交付」
於人
§196Ⅱ後段
五百元以下
未遂犯 §195Ⅱ
偽造、變造
§195Ⅰ
(最重)
競合後論本罪
要件
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客體
「偽造」、「變造」:行為
主觀
故意
意圖供行使之用
(不同於有價證券、文書) :red_flag:
「成功欺瞞」
←?既遂←
未遂犯 §195Ⅱ
§199_實質預備犯
預備犯正犯化
「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行為
主觀
故意
199前段_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
199後段_
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
肆、「電腦犯罪」
網路秩序信賴358~362
一、「入侵」 §358
入侵電腦罪 (三年↓)
要件
結果
電腦被駭客侵入之狀態
:red_flag:
唯一「抽象
危險犯」←
侵害公眾或多數特定人「網路使用上安全秩序」的信賴
無故「入侵」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行為
(非行為)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手段限定
入侵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客體
如「雲端伺服器」。始會造成恐慌← 限定
「連線」
的電腦
「入侵 (§358)」搭配的個人法益
隱私犯罪
是
§315(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文書罪)
非
告訴乃論(§363) ← 對「
公務機關電腦
」為之
§361
→加重1/2
二、「取得、刪除、變更」
§359
破壤電磁紀錄罪
五年以下(最重)
要件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行為
結果
具體
他人電磁紀錄被取得/刪除/變更之狀態
致生損害←
「具體
危險犯」←
電腦使用秩序的破壞:法益侵害
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
「電磁紀錄」:客體
(「取得」、「變更」搭配的)
於「成立§359 + 獲有利益:warning:」時
→討論個人法益之「§339-3」
(七年以下:更重最後論)
雙行為犯
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先
不需
同§339-1、-2的解釋(違反設置者意思X)← ?不正方法
結果
抽象
狀態
獲得利益_§339-3Ⅱ
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取得財物_§339-3Ⅰ
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
主觀
故意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刪除」
搭配的個人法益犯
罪
是§352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行為
他人文書:客體
具體危險犯:結果
「變更」
搭配的
社會法益
犯罪是
§210、211
(變造文書罪)
非
告訴乃論(§363) ←對「
公務機關電腦
」為之
§361
→加重1/2
三、「干擾」 §360
干擾電腦相關設備罪 (三年↓)
以電腦程式、其他電磁方式:限定方式
(需電腦使用秩序破壞之程度)如病毒
無故「干擾」
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行為
致生損害←
具體危險犯:結果
非
告訴乃論(§363) ←對「
公務機關電腦
」為之
§361
→加重1/2
實質預備犯 §362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雙行為
(如病毒)
「製作」
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提供」
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結果
供人犯罪之狀態
「具體
危險犯」
←電腦使用秩序的破壞: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