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教育

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學齡前教育

高等教育

混齡(Altersmischung):年齡小至 4 個月大至 14 歲之兒童

托教合一

兒童日間托育機構法(Gesetz über Tageseinrichtungen für Kinder,GTK)

因應新移民的增加,包含融合功能(Integration)

大多數小學為公立學校

四年制小學,年齡為六歲至九歲

課程內容:媒體教育、自主性教育、工程技術

文法高中:具有大學預科的性質

實科中學:以培養中等的工商業界、政府機關的實務人才為主

5年制的主幹中學:從事手工業、製造業為主

大部分是公立,目的為培養研究人才,對於新知識與學術研究的創造與發展。包括神學院、教育學院以及藝術學院

雙軌制教育

校長遴選制度

教育行政制度

對象:原以高中生為主要對象,現已逐漸推廣到專科大學及一般大學

學校教育與職場教育並行的教育制度

1969年開始實施

詹鑫:德國雙軌制職業教育中企業參與培訓的機制,正恰是德國雙軌制職業教育取得成功的關鍵

〈德國 職業教育概覽} (Germany's Vocational Education at a Glance)

職業學校,主要負責理論知識的傳達

工廠或企業,肩負實務能力的培育

企業可以訓練符合自己需求之職員

許多企業與工廠表示,目前職場所提供的人才並不符合其所需的技術

透過人才的訓練可以預防人事的異動

透過訓練可以挑選最優秀的技術生,日後到自己的企業工作

可以避免做錯誤的決定,招募不適的員工

減少新進員工中途離職所造成的損失

提高企業的聲望

將技術生發展成更有創造力的員工

減少徵聘人事的花費

挑戰與問題

實習名額供需失調

因應策略

進行相關法令的修訂,希望可以讓職業教育更有彈性

Wagner

更新培訓師的資格標準

提供新職業的實習名額

增加職業學校的上課時間

職業教育法(Berufsbildungsgesetz)

職業教育促進法(Berufsbildungsfôrderungsgesetz)

升等進修促進法(Aufstiegsforbildungs förderungsgesetz)

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制度

高等教育校長遴選制度

初等教育校長遴選制度

參加遴選:經資格審查、督察評鑑、校董會遴選、民代遴選一致通過

試用階段:至出缺學校任職,須經適用,由縣市教育局監督,不及格者回歸原職

職前培育:需有5~10年教學經驗,並參加「教師繼續教育」,獲得校長任用資格

在職進修:利用周末或假日作短程進修→研習

取得正式教師、公務人員資格

通過當局人員到校會談,成為助理校長

待考核成績及格,正式任命為中等學校校長並派至他校就職

獨任校長制:教授聯席選出,再由國家「任命」,無須具教授資格,僅需大學畢業,且須有教學與行政經驗→任期至少4年

合議制校長:由教授聯席選出正(副)校長,再與總務長組成校務委員會,以合議多數決行使校長權

獨任制教授校長:由教授聯席選出,但須具教授資格→任期至少2年

合議制教授校長:由教授校長、副校長及總務長組成校務委員會,以合議多數決行使校長權

教育行政組織

教育行政特色:採地方分權制

教育行政背景

邦集權: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實施的權限

聯邦分權:議決聯邦教育法案、教育與職業訓練、科學研究

教育科學部

各邦教育部長會議

聯邦與邦教育委員會

地方行政公署

縣市教育局

制定高等教育發展準則

協調各邦之間的科學研究計畫

監督各邦職業教育與訓練事宜

發展全國性教育發展政綱與實施方針

針對各邦之教育政策提出建議

對突發性教育問題提出解決之道

協調教育預算

執行聯邦層級會議之決議

中小學運作,包括經費、課程內容、教學計畫、授課時數表、教師基本薪資之訂定、教師薪資稅收來源及分配、教師之培育、派任與升遷等事項

教育處、督學

負責教師之派任與調動,同時設有督學負責定期訪視學校及督導實習教師

基礎學校、主幹學校、實科中學及特殊學校

課程目標與內容的訂定及教科書、建築、設備等所需花費之經費

非教師人員之薪資分配

協調各邦教育政策與制度,促進各邦之間的教育交流,但該會議並無約制的權利,如果在會議中投出反對票的邦,及可以不用按照決議實施,該會議決議僅供參考

優點

缺點

地方擁有教育行政權限,可因地制宜、依照需求制定政策

地方教育經費需自籌,對於教育效能會更加重視

地方主導教育政策,不受中央政權更替影響,能為地方教育制定特色

地方自籌財源,易造成貧困地區學生受教育不平等弊病

地方各自為政,造成整體國家資源分布不均,甚至可能因地方偏見而影響中央政策

中央缺乏管轄權,面對教育改革有諸多無力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