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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身分相關 (繼承 (原則 (限定繼承 : 不用父債子還、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 : 悉知繼承起3個月內聲請, 當然繼承主義 :…
民法-身分相關
婚姻
要件
形式
要件 : 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實質
要件 : 法定結婚年齡、近親結婚禁止、非重婚 (雙重)
法定結婚年齡 : 男18、女16、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考慮都改18)
要件不符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可撤銷 (懷孕不可撤銷)
其他均自始無效
二人為將來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具社會意義與法律效力
婚姻解除
離婚
分類
判決離婚
: 提離婚訴訟、先
調解或和解
→不成→法院判決
兩願離婚
: 又叫
協議離婚
、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事由
有責主義
: 錯較少的得向錯較多的請求離婚
破綻主義
: 夫妻任一方認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
重婚、惡意遺棄、不治之惡疾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效力
離婚後
姻親關係消滅
雙方得各自取回其應有財產
無過失的一方得聲請贍養費
未成年子女的照護 : 雙方協議不成→法院介入→考量孩子最佳利益
未獲監護權的一方沒教養權、仍有
扶養權與探視權
死亡 (
姻親關係存在
)
身分上法律關係
: 忠誠、同居、扶養、互為代理
財產上法律關係
法定財產制
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得約定一定金額零用錢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修正的分別財產制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是分配婚後取得
差額
約定財產制
書面契約、法院登記
分別財產制
: 各自保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財產
共同財產制
: 除特有財產、雙方共有共同管理
父母與子女
自然血親
婚生
: 婚姻關係中所生
非婚生
視為婚生
準正
: 先上車後補票
認領
任意認領
: 承認其關係或有撫育之事實
強制認領
: 提起訴訟 (生父死後得向其繼承人提)
擬制血親
收養
關係而成立、又叫
法定血親
不能收養者
直系血 / 姻親
旁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適當
收養者年齡至少要大於被收養者20歲
規定
收養視同
婚生
共同收養 / 一方收養
子女被收養原則上要親生父母同意
書面聲請為之
親權
父母共同親權、若濫用或不盡義務→法院得宣告終止
身分上
: 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懲戒權、法定代理權
財產上
: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子女利益為前提)
繼承
原則
限定繼承
: 不用父債子還、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
: 悉知繼承起3個月內聲請
當然繼承主義
: 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刻開始、
概括承受
意定繼承
: 優先 (遺囑)
法定繼承
當然繼承
: 配偶
法定繼承
: 依照順位、
有前無後
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代位繼承
: 子女無法繼承由孫子孫女繼承
喪失繼承權
: 不法、不道德的事由、
繼承失格
遺囑
: 遺囑人年滿16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應繼分
: 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
特留分
: 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