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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之法律效果-出租人 (給付義務 (修繕義務(§429 I) (違反者依§430 (定期催告修繕: 未履行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
租賃契約之法律效果-
出租人
給付義務
交付義務
(§423前):
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保持義務
(§423後):
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租賃契約是
繼續性契約
)
修繕義務(§429 I)
違反者依§430
定期催告修繕
:
未履行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為§254具體規定)
自行修繕
:
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or直接用租金扣除
98台上222例
:目的同一,均為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
如其一不履行,均違反債之本旨,構成債務不履行,
承租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支付租金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定義:租賃物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成立要件
瑕疵之發生不以可歸責出租人為必要
瑕疵之發生不以交付時已存在為必要(
91台上1733
)
法律效果
承租人可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
(§264)
承租人得主張
修補瑕疵權
(§429)
承租人得
終止租約
or
自行修繕
(§430)
因
不可歸責**
承租人
事由致租賃物
一部滅失
者,
承租人得主張
租金減少
or
終止租約**(§435)
依§347準用
§359、§360、§364
承租人得終止租約or請求減少租金(準用§359)
租賃物以
種類指定
者,
承租人得請求
另行交付無瑕疵租賃物
(準用§364)
若租賃物欠缺出租人所保證
品質
or
出租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
者,
承租人得請求
損賠
(準用§360)
承租人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要件
權利瑕疵發生時點
契約成立前
契約成立後,租賃物交付前
租賃物交付後(§425)
須權利瑕疵之存在,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
須承租人不知有權利瑕疵存在,
且無免除or限制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
(§347準用§351)
法律效果:
§436準用§435
承租人如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其使用收益權限
受到
部分
限制,得按限制部分之比例,請求減少租金
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如承租人使用收益權限
全部
被限制or剝奪
依§347準用§353
權利瑕疵
無法除去
準用§226請求損賠or準用§256終止租約
權利瑕疵
可以除去
承租人可請求出租人
除去瑕疵
,
在
除去前
,得準用§231向出租人請求
遲延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