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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物權化 (買賣不破租賃 (要件 (租賃關係存在, 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 交付為現實、簡易交付 占有為公示外觀,發生物權對世效力,…
租賃契約物權化
買賣不破租賃
規定
§425
:
租賃物所有權之受讓人須
法定承擔
租賃契約
→承租人得以其租賃權
對抗
受讓人
§426
:
物權→須足以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為限
ex.地上權、典權
要件
租賃關係
存在
租賃物
交付
後,承租人
占有
中
交付為現實、簡易交付
占有為公示外觀,發生物權對世效力
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
讓與
第三人限於
繼受取得
租賃權強化
租賃權人可請求登記為
地上權人
§422-1 V.S. 土§102
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異
行使期間
§422-1:無限制
土§102:契約訂立後2個月內
67台上1014例
:僅訓示規定
聲請方式
§422-1:
承租人
可
單獨
聲請
土§102:由出租人與承租人
共同
為之
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