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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定義 (§421:出資人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之契約 (使用收益權限之授與), 停車位租用契約? 台北地院94簡上295決: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
定義
§421:出資人以物
租
予他方使用收益之契約
(使用收益權限之授與)
停車位租用契約?
台北地院94簡上295決
:租賃契約
銀行保管箱租用契約?
北院89台上239決
:無名契約
以
物
為標的
性質
雙務契約
有償契約
-
租金包括金錢or租賃物之孳息 (§421II)
不要式契約
-
例外: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者 (§422)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契約仍有效(§73但)
租期
未定租期
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425II)
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450II)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442)
法定限制
原則最多20年,超過者,縮短為20年 (§449I)
§425-1I情形,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推定租賃關係存在
更新
(另訂新契約)
約定更新
(§449II)
必須在租約期滿後
雙方當事人合意更新租約,另外發生新租賃關係
本質為契約行為
法定更新
(§451)
要件
租期屆至後
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
出租人不即時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
出租人一開始即在租約上約定
期滿絕不續租
or
續租應另訂契約
?
89台上1867
:不發生法定更新效力
效力:
雙方轉為
不定期租賃契約
非必要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