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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張 權力分立 (人事決定權 (彈劾權 (262 (對軍人之彈劾比較一般公務員), 14 (監察院彈劾對象不包括民意代表),…
第四張 權力分立
人事決定權
其他機關人事決定613
人事同意權可以確保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但協同意見書認為反溝通協調與指揮監督機制更重要
人事同意權是行政權之核心,但不同意見書認為行政權之核心仍又爭議
剝奪行政首長人事權,在內閣制國家可以(民主正當性與權力融合),但在總統制國家強調權力分立,相去甚遠
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監督可透過停職
彈劾權
262
對軍人之彈劾比較一般公務員
14
監察院彈劾對象不包括民意代表
監察院可對中央、地方、司法院、考試院之公務人員彈劾(兩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與決定)
立法院可對正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大法官審理(修憲前是監察院提出,國大決定)
國外監察制度本質在於立法機關追究政治責任,但我國之實踐受古代御史觀念影響,不侷限政治責任,有法律責任概念,亦非由民意機關判斷
立法院可以對正副總統提出罷免案,交付公投
憲法機關人事決定632
總統及立法院對監委之人事同意權為憲法義務,須維持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
財政權
520 預算覆議與不執行
3種情況
當喬不攏時,要嘛行政院長自我了斷(院長辭職),要嘛立法院相互毀滅(通過不信任案,此時行政院可以提請總統解散國會,產生新民意)
當時預算覆議與預算不執行,行政院選擇具有模糊空間的不執行,司法院解釋也只好盡量提出可能之解決之道,但最終還是協商或了斷
決算與審計 357
391 預算調整
不能移動調整項目
立法權
制衡立法權
覆議制度
修憲後是1/2以上,行政院覆議失敗,必須接受,具有總統制色彩(行政否決),強調相互制衡
美國口袋否決是指:美國總統原本在10日內應該決定簽屬或退還法律案,但如果為國會休會期間,致使總統無法於10內退給國會,該案不能成為法律,避免國會任意休會
憲法本文是立法院2/3以上,行政院覆議失敗,只能接受或辭職,具有內閣制(向立法負責)精神
分享立法權
法律保留
提案權
條約與外交329
國家重要事項520
調查權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