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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章_隱私名譽罪章 (壹、名譽 (分則阻卻違法事由 §311:善意發表+ (為「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
(刑法)第四章_隱私名譽罪章
壹、名譽
公然侮辱罪 §309Ⅰ
(對人格做否定)
要件
客觀
公然
:多數人共見共聞
流動場所:旁邊是否有人在所不問
百貨公司、戲院
密閉場所:聽聞者三人以上
不含行為人與被害人
行為:侮辱
對人格做否定(評價)
結果:名譽下降的危險
(實務:抽象危險犯)
客體:特定人
主觀:故意
加重:強暴手段
§309Ⅱ
毀謗罪§310Ⅰ
(講故事)
要件
客觀
指摘或傳述足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
捏造敗德事實
捏造假事實
洩漏他人不堪隱私
洩漏真事實
客體:特定人
結果:名譽下降的危險
(實務:抽象危險犯)
主觀
故意
「能證明為真實者」(310Ⅲ前):阻卻故意
_(釋509:相當理由)
僅「捏造敗德事實」有適用√
但「洩漏他人隱私」且無關公益者 X不適用 (310但)
推定故意:重大過失、輕率不查證
意圖散布於眾
取代公然,易入罪
加重:+文字、圖畫
§310Ⅱ
純影片 X 立法疏漏
分則阻卻違法事由
§311:善意發表+
為「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似依法令、依上級即可
對「可受公評」事 + 為「適當評論」
最常見
對會議記事,為適當載述者
似以依法令即可阻卻
貳、隱私
主觀:隱密性期待
客觀:隱密性環境
刺探型
侵入住宅罪
§306Ⅰ、307
要件
客體
行為
未經同意 + 侵入:作為 §306Ⅰ
侵入?→雙腳一踏進門
同意?→以開門者為準
同意有瑕疵→學:非屬同意
反:區分瑕疵
未經同意 + 隱匿/留滯:不作為 §306Ⅱ
純正不作為犯→無須保證人地位
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客體
造成住居權平穩受侵害:結果
主體
違法搜索罪:加重
§307
不再限定 :red_cross:「有搜索權之公務員」:主體
105年15th刑庭決議不再援用32年判例
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客體
違法翻包包X
非依法「搜索」:行為
住居權平穩受侵害:結果
妨害秘密
§315~315-2
妨害書信秘密:基本
§315
針對
「過去」
隱私
行為
開拆、隱匿_§315前段
直接推定隱私受侵害
未開拆,窺視其內容者
如光線透視。§315後段
「封緘」之「信函、文書、圖畫」:客體
封緘?上鎖抽屜√具整體性
準文書 √ 電磁紀錄√ :學 ← E-mail如
隱私受侵害:結果
設備妨害秘密:加重
315-1針對
「現在」
隱私
要件
隱私受侵害:結果
行為
以「設備」「未經同意而聽」
(竊聽:第一款)
以「設備」「未經同意而錄」
(第二款)
設備?擴張人視聽覺極限之物
正大光明拍?√符合未經同意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加重
§315-2Ⅲ
。未遂 §315-2Ⅳ
製造與先前偷錄須「同一人」
未遂犯√ §315-2Ⅳ
§315-2Ⅱ
(竊錄內容)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加重
無故
以「設備」「未經同意而看」
(窺視:第一款)
(他人隱私=)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客體
老闆裝監視器看員工工作情形→屬公開活動
「有故」:分則阻卻違法
實務:通姦、偵查、記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設備」:幫助犯正犯化
§315-2Ⅰ
:特定幫助行為,單獨成罪
未遂犯√ §315-2Ⅳ
(竊錄內容)
§315-2Ⅲ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加重
(無償) 原始檔案的拷貝:散布
文字敘述X、動新聞X
須大量複製:製造
單純燒錄一片X
(有償) 意圖賣出而販入:販賣
消費者單純買入X
未遂犯√ §315-2Ⅳ
洩漏型
「洩漏他人隱私」
之毀謗罪§310
~參前述~
洩漏秘密罪§316~318-2
「合法取得秘密型」(純正身分犯)
為「對向犯」→參與者不成立共犯
「他人秘密」
「利用電腦」知悉318-1
(學者) 須「合法取得」他人秘密者:主體限定
修理電腦而取得他人私密照√。駭客(違法)X
然實務:無此限定
→駭客√
無故洩漏:行為
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之
他人秘密:客體
因「業務上」知悉316
無故洩漏:行為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
他人秘密:客體
醫師、律師、會計師..:主體限定
「工商秘密」
「依法令或契約」§317
無故洩漏:行為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
工商秘密:客體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主體限定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318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主體限定
無故洩漏:行為
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
工商秘密:客體
利用電腦犯316~318
,加重1/2:
加重 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