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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 (事項 (受命法官 (Q:調查或判斷證據能力?(§273Ⅰ④、Ⅱ) (實務 (96台上3481判決 (受命法官僅有調查權,無判斷權,…
準備程序
事項
受命法官
Q:調查或判斷證據能力?(§273Ⅰ④、Ⅱ)
實務
96台上3481判決
受命法官僅有調查權,無判斷權
由合議庭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學說
黃朝義
皆由受命法官決定之
避免審判庭形成偏見或心證受到汙染
Q:得否訊問「證人」?(§276Ⅰ)
學說
原則上不行
從嚴認定
以免架空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
實務
93台上2033判例
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得訊問證人,以免架空直接審理原則
應僅針對「實體爭點事項」,不包括「程序爭點事項」
93台上5185判例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必須從嚴認定
§273Ⅰ
程序轉換
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
肯定說
97台上6088判決
法院認為如有必要
否定說
準備程序不得改行審判期日
97台非536判決
無疑剝奪兩造之就審期間之利益
有害憲法第8條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上之防禦權
目的
在審判期日時,法院得以順利與迅速地進行審判
迅速審判
訴訟經濟
案件
§279
合議審判案件
「得」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Q:受命法官之職權?
許可鑑定人為一定處分(§203-§205)
在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自訴人及蒐集或調查證據(§279、§326)
准駁拒卻鑑定人之聲請(§201)
調查上訴第三審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390)
指定鑑定人(§198)
調查關於訴訟程序及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394)
簽發傳票(§71、§175)、搜索票(§128)
獨任審判案件
無需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