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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 財產罪章_ 陆、毀損與背信 (中間混合型:背信罪342 (要件 (客觀 (為他人處理事務:主體限定 純正身分犯。限「合法」事務,…
(刑法)第三章 財產罪章_
陆、毀損與背信
中間混合型:背信罪342
要件
客觀
為他人處理事務:主體限定
純正身分犯。限「合法」事務
違背信託理論:實務
組織內具高度信賴關係
經營.管理。員工X
不限於法律事務
事實行為√如董事洩密
限財產事務
權限濫用理論:學者
限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X如董事洩密
限財產事務
為他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三面關係
須有權限。有彈性:跑腿X
行為:違背其任務
結果:本人利益損失
大部分財產犯罪均屬之:以「個別財產」認定損失
詐欺取財罪、「背信罪」:以「整體財富」認定損失
主觀
故意
意圖
取得、毀損兩類都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不法所有意圖
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損害意圖
毀損型:毀損罪
基本:普通毀損罪 §354
要件
客觀
結果
客體變動狀態
:功能減損
「一時」減損即可
放光汽油、輪胎放氣
破壞「附隨」功能,亦屬之
如噴漆汽車 →破壞美觀
法益侵害:財產法益之侵害
行為:毀棄、損壞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X
實務、通說均視而不見
主觀
故意
不法所有意圖X
欠缺所有意圖之「利用意思」
變化:加重
毀損文書
§352
理由:有證明的功能
毀損偽造文書X
毀損建築物
§353Ⅰ
理由:造成生命身體危險
加重結果犯 §353Ⅱ
限縮:須破壞「主要功能」,致無法居住
建築物:有牆有壁,足蔽風雨,自由出入,定著土地
間接毀損罪
§355
以詐術使處分財產而受損
意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