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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 (条件 (1、投资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字眼),…
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
条件
1、投资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字眼)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无明确规定最低出资额,原则上1元也可以开公司】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不能当投资人 :red_cross: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警察、法官、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党政机关干部
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照
(15日内)
变更
在作出变更的15日内到有关部门登记
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受托人/被聘用人
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
义务
诚信、勤勉、不得损害企业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red_flag:
概念
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的经营实体。
【非法人性质】
解散
事由
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者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连续6个月停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业)
4、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
清算
终结结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
方式
1、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甲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
程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所欠税费——其他债务 :red_flag:
效力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予以清偿 :warning:
企业解散后
5年
,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偿债申请,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失 :w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