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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原則 (公開審理原則 (目的 (鞏固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防止不當因素左右法院裁判), 意義 (法院組織法 §86 本文 (例外…
審理原則
公開審理原則
意義
法院組織法 §86 本文
容許不特定人在法庭旁聽
例外
不公開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 §34 本文
兒童保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8 本文
被害人保護
法院組織法 §86 但書
國家安全
目的
鞏固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防止不當因素左右法院裁判
違反的效果
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379 ③
直接審理原則
出於審判庭 + 嚴格證明法則
形式的直接性
法官必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聽其言,觀其行),以獲得對於本案待證事實的直接印象
§292 Ⅰ 前段
法官在審理程序中,必須全程在庭而不得中斷
違反的效果
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379 ⑨
應更新審判而未更新
§379 ⑩
應在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
§379 ⑬
未參與審理程序的法官卻參與判決
實質的直接性
「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
要求法院盡可能使用最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
禁止證據替代品
原則
法院不得以「間接的證據方法」(派生證據)替代「直接的證據方法」
供述證據之禁止朗讀原則
「人證」優於「書證」
違反的效果
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379 ⑩
應在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
vs.傳聞法則
言詞審理原則
以「言詞陳述」或「口頭問答」的形式顯現於審判庭的訴訟資料,法院始得採為裁判的基礎
§221
例外
書面審理原則
「兩造缺席判決」
§437Ⅰ前段
§444
§389Ⅰ
§449Ⅰ
§372
§455-4Ⅱ前段
§307
審判長無庸指定審判期日,亦無須傳喚當事人到場
vs.「一造辯論判決」
審判長仍然必須指定審判期日,並且傳喚當事人到場,僅是得不待其陳述即行判決
§305
§306
§294Ⅲ
§332
§371
集中審理原則
意義
審判程序應該儘可能地一口氣完成,以確保法官心證的新鮮度
§293
間隔15日以上應更新審判程序
次日連續審理
違反的效果
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379 ⑨
目的
迅速原則
訴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