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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執法合作 (合作趨勢及項目 (1.情資交換 (), 2.案件協查 (), 3.合作偵查 (), 4.跨國聯合偵查 (), 5…
國際執法合作
合作趨勢及項目
1.情資交換
2.案件協查
3.合作偵查
4.跨國聯合偵查
5.合作緝捕遣返刑事嫌疑犯
6.協助遣送刑事嫌疑犯
一國於其境內查獲外籍人士涉嫌之刑事案件,如放棄管轄權時,同樣擁有管轄權之他國如欲行使管轄權,須由被請求國提供犯罪相關資料及遣送刑事嫌疑犯後,始能據以偵查
7.培訓及技術援助
跨國犯罪各有其特殊之犯罪手法、模式及特性,所接觸到之人事物與在偵辦國內案件時有其相異處,因而對於司法偵查人員進行培訓及技術援助有其重要性,如舉辦國際會議或研討會、人員之借調及交流
面臨之挑戰
❷外國命令之直接或間接執行
直接執行
被請求國收到外國之凍結、沒收命令時,在符合相關先決要件下,被請求國可依據國內法直接執行
間接執行
無論犯罪所得來自國內或國外之犯罪,只要請求國提出之資料及證據能適用於被請求國之國內法機制,則此等資料及證據可以提供被請求國依據國內法裁定沒收之參考依據
❸非刑事定罪沒收之合作
刑事定罪沒收之命令可否適用於非刑事沒收?
❶各國刑事定罪沒收差異
採
玷汙財產制
⇢ 重視犯罪與可疑資產間之關聯性;只要能證明該資產為起訴罪名之犯罪所得,則法院於判決時得裁定沒收該資產
採
價值沒收制
⇢ 計算被告於犯罪行為中所獲利益,並估計其支付能力後裁定沒收命令,非沒收實體資產,而是命支付一筆金錢
司法互助
一國為達成其刑事司法上之目的,依據條約、協定、國際規範或雙邊互惠原則,或透過國際組織,相互為請求或協助之國際司法行為
類別
五、追查、凍結、沒收犯罪所得
#
資產沒收制度
❸非刑事定罪沒收
又為民事沒收或民事追索財產;不同於刑事定罪,不需先經過判決,偵查單位提出之證據不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之標準,只需達到民事沒收訴訟中證明標準之優勢證據,即可沒收相關犯罪所得
❷刑事定罪沒收
亦即執行此種沒收前,必先經過裁判定罪之程序,其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後,才能據以沒收犯罪所得
❶行政沒入
常見於海關法中,多涉及財物之禁止事件,不須透過司法程序,其乃行政執法之結果
抑制犯罪人之動機 ➞ 沒收犯罪所得
新型態國際司法互助
四、刑事訴追之移管
對於犯罪享有管轄權之一國,因某種原因未能完成或執行追究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將案件移交給另一國管轄
三、外國刑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一國對於在其國內得到承認之有效刑事判決,提交至他國請求執行時,經該他國依法定程序肯認其效力後,復由主管機關依據條約或其他相關規定,在其境內執行他國對其本國公民或特定關係人,在他國領域內犯罪之刑事判決
古典型態國際司法互助
二、狹義之國際司法互助
小司法互助;指協助他國對證人及鑑定人進行詢問、證物轉交、實施搜索、扣押,查證、勘驗、文書送達、情報交換等
一、引渡
引渡之法律原則
引渡法§4➞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
引渡法§5➞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
引渡法§7➞請求國未經中華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與處罰請求引渡書所載以外之罪
引渡法§2➞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在此限
❻ 不引渡即起訴原則(或起訴或引渡)
:一國在其境內發現應被引渡之犯罪人時,依條約或互惠原則應當引渡予請求國,如拒絕引渡時,則應當依照本國法律予以起訴及審判
❺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被引渡之犯罪如為被請求國認為政治犯罪或與政治有關聯之犯罪者,應不予引渡➞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
❹ 國民不引渡原則:
如被引渡之犯罪人為本國國民,雖經犯罪地國家提出引渡請求,也應予拒絕
❸ 一事不再理
:個人已依一國法律或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行追訴或懲罰
❷ 罪行特定原則
:請求國將被引渡人引渡回國後,僅得就當時請求引渡指控之犯罪予以追訴、審判,不得就其他犯罪審判
❶ 雙重犯罪原則:
被引渡人所實施之行為,依據請求國及被請求國之國內法均構成犯罪時,使得引渡
定義:一國對於在其領域外犯罪之個人,依據條約、國際規範或互惠原則等,應有管轄權之他國請求,將個人解交至該他國,使其接受刑事訴追與懲罰之正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