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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裁判書的製作 (§308, §309, §52, §310), 確定 (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不得再行起訴的效力 (一事不再理 /…
裁判
裁判書的製作
§308
§309
§52
§310
確定
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不得再行聲明不服的效力
一經確定,案件的訴訟關係便完全消滅與終結
實質確定力
不得再行起訴的效力
一事不再理 / 禁止二重危險
一罪不兩罰 / 禁止雙重處罰
「實體判決」始有「實質確定力」
實體判決
無罪判決
免刑判決
有罪判決
確定時點
不得聲明不服時
原本即不得聲明不服者
§404 本文
§405
本得聲明不服,但基於特定原因而不得為之者
§406、§416 Ⅲ
§359、§419
§349
類型
裁定 VS. 判決
區分標準
實施的主體
裁定
審判長
受命法官
法院
受託法官
判決
法院
獨任審判的獨任法官
合議審判的全體法官
區分實益
救濟程序
§344 Ⅰ
判決
上訴
§403
裁定
抗告
實體裁判 VS. 形式裁判
區分標準
實體裁判
裁判的內容是關於實體法上的事項
實體判決
本案判決
無罪判決
免刑判決
有罪判決
實體裁定
撤銷緩刑宣告
更定其刑
形式裁判
裁判的內容是關於訴訟法上的事項
形式判決
非本案判決
不受理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免訴判決
形式裁定
羈押的裁定
科處證人或鑑定人罰鍰的裁定
區分實益
意義
法院或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判斷事實與適用法律後所為的意思決定或意思表示
諭知
使受裁判者知悉
方式
宣示
§311
§312
§224 Ⅰ
送達
§227
效果
裁判的自縛性
對外生效
對內生效
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