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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總則編(下) (行政送達 (補充送達 (送達給 (受僱人, 接收郵件人員, 同居人), 具辨別事理能力, 不獲會晤受送達人,…
行政程序法總則編(下)
行政送達
補充送達
送達給
受僱人
接收郵件人員
同居人
具辨別事理能力
不獲會晤受送達人
不得為相反利害關係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原則20日
例外60日
相同人翌日
寄存送達
文書寄存,未黏通知書
不生效力
保存期間屆滿
文書退回原送達機關
寄存即生效
公告送達
不特定人
直接送達
重要解釋
663
對於公同共有
668
行政程序法寄存送達檢討
體系正義
與時俱進
資訊公開
性質
實體上權力
行政處分
救濟
行政爭訟
閱覽卷宗
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拒絕申請或更正?
程序決定
是否為VA?
肯定說
否定說
資開與閱覽宗比較
權利依據
權利性質
權利來源
權力行使主體
權力行始期間
行使前提
救濟方式
聽證及陳述意見
聽證程序
開始
說明案由
公開為原則
聲明異議權
程序性權利
再聽證
陳述意見
負擔處分作成時
例外
已給予,不再給予
法有明文(103)
聽證之舉行
法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