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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總則篇(上) (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 (以具有 (權利能力為要件),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 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總則篇(上)
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
以具有
權利能力為要件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
行政機關
其他依法律規定
行為能力
行程程序上
有效為意思表示
其他法律行為能力
參加人
選定當事人
1-5人
代理人
人數限制
3人
單獨代理原則
代理權恆定原則
輔佐人
迴避
申請迴避
要件
所屬機關駁回
5日內
上級機關覆決
10內決定
得為緊急處理
職權命其迴避
自行迴避
功能
提供人民參與決策的機會
代替訴訟程序
維持處分正當性
保障人民權益
貫徹依法行政
民主、公開、公正
一般原則
公權力行政適用之
職權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當事人參與
接受聽審權
閱覽卷宗權
效能原則
法例
普通法說
完全排除行程法
特定行政行為
適用特定法
基準法說
行程法為基本
比行程法更周全規定
始得適用
事項排除
機關排除
調查事實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