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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審判程序(4) (判決結果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449Ⅲ (只能下「無徒刑之虞」的「有罪判決」…
簡易型審判程序(4)
判決結果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449Ⅲ
只能下「無徒刑之虞」的「有罪判決」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
罰金
緩刑
協商程序
§455-4Ⅱ後段
緩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簡式審判程序
科刑範圍無限制
上訴救濟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原則
一級二審(不得再上訴至第三審)
§455-1Ⅰ
地方法院簡易庭 → 地方法院合議庭
例外
不得上訴
法院在被告的求刑範圍內下判決
協商程序
原則
不得上訴(二審、三審)
§455-10Ⅰ
§455-11Ⅰ(未準用第三審之規定)
例外
得上訴二審
有§455-10Ⅰ但書之情形
協商判決違反§455-4Ⅱ
§455-4Ⅰ①②④⑥⑦
簡式審判程序
同「通常審判程序」(除§376所定之案件外,均有三級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