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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意義 (廣義 : 民事法規 (實質意義), 狹義 : 民法法典 (形式意義), 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典), 架構 (財產相關 (物權編…
民法
意義
廣義 : 民事法規 (
實質意義
)
狹義 : 民法法典 (
形式意義
)
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典
架構
總則編
: 民法適用原則
權力主/客體
主體
: 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人)
自然人
: 因出生而存在
法人
: 由法律所創造
公法人
: 依公法設立、例如
中華民國
地方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私法人
財團法人
: 公益性質、財產的集合體
社團法人
: 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
社團法人 : 如公司
中間
社團法人 : 謀求特定多數人利益提供服務的團體
公益
社團法人 : 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能力
權利能力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
行為能力
:獨立行使有效法律行為
完全行為能力人
:年滿二十或未成年已婚
限制行為能力人
:七到二十歲或受
輔助宣告
者
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七歲或受
監護宣告
者
若行為人行為當時無意識則他的表示意思也無效
限制行為的例外 (不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日常必須、未受利益或不利益、純獲利益、法律強制規定
責任能力
: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依有無識別判斷能力
客體
: 權利行使的對象、即
物
財產
有形
動產
: 區別不動產
不動產
: 土地及其定著物、房屋等
無形 :智慧財產
非財產
:人格、身分
財產相關
物權編
債編
身分相關
親屬編
繼承編
基本原則
所有權絕對
→
所有權社會化
所有權絕對
: 個人對其財產有絕對所有權 為防止濫用→進一步限制範圍
所有權社會化
:行使權力考量不影響他人、法律限制範圍絕對→相對
契約自由
→
契約正義
契約自由
:當事人得在法律限制內隨意決定權利義務關係
私法自治
契約正義
: 契約自由建立在雙方地位平等→強制締約、契約內容管控
過失責任
→
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
: 行為人需具備故意或過失的要件才須賠償損失
無過失責任
: 被害人須自行舉證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因此在某些領域只要造成他人損傷及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