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法)第五章 公共危險罪章_(社會法益) 當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發生危險時 (壹、火、水 (三+1) (一、高危險(有人) …
(刑法)第五章 公共危險罪章
_(社會法益)
當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發生
危險時
壹、火、水
(三+1)
一、高危險(有人)
§173Ⅰ
無期、七年
過失犯 §173Ⅱ
:失火燒燬 (抽象危險犯)
預備犯 §173Ⅳ
:!:
要件
客體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平常有人在√
建築物?陽台、樓梯間√、
騎樓? :check:
公眾運輸交通工具
(火車、電車、舟、航空機) →計程車 X、遊覽車X
結果
抽象危險
狀態:住宅、建築物、公眾運輸工具之燃燒
→直接推定法益侵害(抽象)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行為:放火
主觀:故意
Q.以為有人,其實根本沒人?
§173包含§174
→
成立174+
173未遂 (客體不能)
未遂犯 §173Ⅲ
「既遂」?「燒毀」?判斷
學:
獨立燃燒 →不用媒介物即可單獨燃燒
實:
重要功能喪失 →燒到物品功能喪失程度
「著手」?
Q.潑油後,取火柴擬點火,被發現逃逸?
學:
一般人認具生命危險之行為時,始著手 (潑完油(預備)+擬點火=著手)
實:
引燃危險說 →將易燃物置隨時可點燃狀態,即著手 (潑油=著手)
二、中危險(無人)
§174Ⅰ
三~十年
要件
客體
「非」供人使用之住宅
「未」有人在之建築物
→
平常無人在+現下確實無人√
「未」有人在之公眾運輸工具
結果
抽象危險
狀態:住宅、建築物..燃燒
→直接推定
燒毀?獨立燃燒/重要機能喪失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行為:放火
主觀:故意
減輕:燒「自己」所有物
:red_flag:
§174Ⅱ
六月~五年
得所有人同意√
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過失犯§174Ⅲ
:失火燒燬
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判斷:「延燒可能性」 :star:
未遂犯 §174Ⅳ
:!:
「既遂」?「燒毀」?判斷
學:
獨立燃燒 →不用媒介物即可單獨燃燒
實:
重要功能喪失 →燒到物品功能喪失程度
「著手」?
Q.潑油後,取火柴擬點火,被發現逃逸?
學:
一般人認具生命危險之行為時,始著手 (潑完油(預備)+擬點火=著手)
實:
引燃危險說 →將易燃物置隨時可點燃狀態,即著手 (潑油=著手)
三、低危險(概括) §175
前兩條以外之物
具體危險
他人所有物 §175Ⅰ
一年~七年
自己所有物 §175Ⅱ
三年↓
過失犯§175Ⅲ
:失火 300元↓
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判斷:「延燒可能性」 :star:
加1:前置作業 §177Ⅰ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
要件
客體:蒸氣、電氣、煤氣、其他氣體
結果
具體危險
氣體漏逸、間隔之狀態
公共安全法益之危險
行為:漏逸、間隔
→間隔:堵住
主觀:故意
加重結果犯 §177Ⅱ
貳、毒
190~192 (四+1)
傳染病(+1)
§192
進口傳染病 §192Ⅰ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
主觀:故意
考點一:空白刑法錯誤
→只需
認知進口雞隻流通(自然意義)
→即
推定
違背法令
(社會意義)
→推定公共危險,具故意
考點二:抽象危險犯
→只要
認知進口雞隻流通(自然意義)+有違背法令(社會法益)→
即
推定
有
公共危險
(法益侵害)
行為:違背法令之行為。「空白刑法」→
對
自然意義
有認知,即推定亦對社會認知
結果
抽象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毒物流通的狀態
客體: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散布傳染病 §192Ⅱ
散布傳染病菌罪
放毒物(四)
§190~191-1
飲用水源 §190Ⅰ
妨害公眾飲水罪
加重結果犯 §190Ⅱ
要件
主觀:故意
行為
:
「投放毒物」
或
「混入妨害衛生物品」
結果
抽象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毒物流通的狀態
客體: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過失犯 §190Ⅲ
未遂犯 §190Ⅳ
環境污染 §190-1Ⅰ
流放毒物罪
要件
主觀:故意
行為
: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結果
具體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毒物流通的狀態
→唯一條
具體危險
犯 :!:
客體: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
將「負責人」當作「犯罪人」處罰 §190-1Ⅱ
:star:
加重結果犯 §190-1Ⅲ
過失犯 §190-1Ⅳ
廠商黑心商品 §191
製造販賣陳列
妨害衛生物品罪
要件
主觀:故意
→抽象危險犯客觀與主觀皆採
預設立場
:<3:
只要主觀上知道在販賣毒奶粉即預設對公共危險有認知
行為:「製造、販賣、
意圖販賣而
陳列」妨害衛生飲食物品
毒物 →雖無明文,然舉輕以明重
結果
抽象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妨害衛生飲食物品流通的狀態
客體: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唯一無處罰加重結果犯
:red_flag:
千面人:他人下毒 §191-1Ⅰ
製造販賣陳列
妨害衛生物品罪
要件
主觀:故意
行為:「滲入、添加、塗抹」
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結果
抽象
法益:公共安全之危險
毒物流通的狀態
客體: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非當場摻入 §191-1Ⅱ
→別處下完毒再拿回混雜於公開陳列
加重結果犯 §191-1Ⅲ
未遂犯 §191-1Ⅳ
→
§191-1Ⅰ當場:「下完毒」
即
「既遂」
;
§191-1Ⅱ非當場
:
「混入」
販賣,始
「既遂」
參、交通
飛航安全
185-1、185-2
妨礙飛航自主性
劫持飛機
§185-1Ⅰ
七年↑
要件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 「控制」其飛航者:行為
如控制塔台
起飛+降落+飛行時←
「使用中」之航空器 :客體
結果
抽象
(公共危險)
飛航安全 +「妨礙飛航自主性:star:」:法益侵害
加重結果犯 §185-1Ⅱ
未遂犯 §185-1Ⅴ
預備犯 §185-1Ⅵ
未妨礙飛航自主性
危害毀損交通工具
§185-2Ⅰ
七年↓
要件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行為
飛航安全或其設施 :客體
結果
抽象
(公共危險)
飛航安全:法益侵害
加重結果犯 §185-2Ⅲ
未遂犯 §185-2Ⅳ
「
因而致
航空器或其他設施
毀損?
者」
←
特殊
之結果加重犯
§185-2Ⅱ
主張「過失毀損明文化」/另有主張「故意毀損」
一般道路
185、185-3
飆車蛇行挖洞
§185Ⅰ五年↓
要件
以「損壞」、「壅塞」、「他法」:行為
部分壅塞√。 :!:達損壞或壅塞的程度
← 飆車:
以他法
(一般道路)
陸路、水路、橋樑、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客體
不特定/特定之多數人←?公眾。鐵路X、私人道路X←陸路?
結果
:red_flag:
具體危險犯
← 造成往來危險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法益
:<3: 原則上須
「兩台↑+犯意聯絡」
而
並排、前後
飆車 →
共同正犯
為須
:(實)主體
:check:
加重結果犯 §185Ⅱ
致死:7年↑。致重傷:3~10年
未遂犯 §185Ⅲ
酒醉駕車 §185-3Ⅰ
不能安全駕駛罪
要件
(三種)
行為
直接推定不能安全駕駛← : :!:
抽象
危險犯
←(第一款)
喝酒
達
吐氣
0.25毫克
、血液
0.05%
而
開車
致不能安全駕駛←
具體
危險犯
←(第二款)
喝酒
未達
吐氣
0.25
毫克、血液
0.05%
而
開車
致不能安全駕駛←
具體
危險犯
←(第三款)
服用
毒品
、
麻醉藥
品、
其他相類
物而
開車
結果
二、三款:具體危險犯。一款:抽象危險犯 ←
造成精神不濟的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法益
純正身分犯←
「喝酒、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開車的人:限定主體
加重結果犯 §185Ⅱ
致死:3~10年。致重傷:1~7年
Q.己至酩酊,是否仍構成§185-3?←
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依§19Ⅲ成立§185-3之
故意
犯←(結果行為)開車
故意
:
(實務)例外說
(詭異結論) 然§185-3
未處罰
過失犯←只能論以
過失
←喝酒的人多為
過失
招致(原因行為):
(學者)前置說
仍成立§185-3←不得討論19Ⅲ原因自由行為←主張185-3為「己手犯」
:(另學)解決方式
公眾運輸
183Ⅰ、184、185-1Ⅲ
毀壞火車 §183Ⅰ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
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要件
傾覆、破壞:行為
「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其他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客體
須為 : :red_flag:
「運轉中」
的火車← ?火車
結果
抽象
危險犯← 火車有傾覆、損壞的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法益
業務
過失§183Ⅲ;一般過失§183Ⅱ←
過失犯
未遂犯 §183Ⅳ
火車傾覆、破壞完火車
←既遂
損壞鐵軌(輔助設施)
§184Ⅰ
妨害舟車及
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要件
損壞、以他法:行為
軌道、燈塔、 :star:標識:客體
結果
:red_flag:
具體
危險犯← 火車有傾覆、損壞的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法益
§184Ⅱ加重
論以§183Ⅰ←因而致傾覆:(學)提示性規定
依§184Ⅱ論以§183Ⅰ←因而致(過失)傾覆:(實)加重結果犯
未遂犯 §184Ⅴ
破壞完鐵軌
←既遂
開始破壞,未完成←未遂
業務
過失§184Ⅳ;一般過失§184Ⅲ←
(過失損壞)過失犯
劫持火車(妨礙自主性)
§185-1Ⅲ
妨害舟車及
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要件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控制」其行駛:行為
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客體
結果
抽象
危險犯← 火車有被劫持、控制的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法益
加重結果犯§185-1Ⅳ
伍、危險物品
須有「殺傷力」
一、爆裂物、槍械
「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爆裂物、槍械
§186
(單純危險罪)
要件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行為
零件已達即可組合成槍←?製造軍用槍
炸藥、棉花藥、雷汞
或
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或
軍用槍砲、子彈
:
客體
結果
抽象危險
抽象
危險犯←
持有槍枝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生命危險:法益
亦須認知有殺傷力← 故意
187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加重
「使用」爆裂物、槍械
§186-1Ⅰ
不法使用爆裂物
要件
使爆炸 :行為
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
:
客體
軍用槍砲、子彈X←
結果
具體危險
具體
危險犯←
造成爆炸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生命危險:法益
結果加重犯 §186-1Ⅱ
過失犯 §186-1Ⅲ
未遂犯 §186-1Ⅳ
二、核子原料
沒考過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
核子原料 §187-1
「使用」核能
放逸核能 §187-2
使用放射線 §187-3
肆、場所
具體危險犯
損壞「生命設備」
§189、189-1
致生命危險 §189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要件
損壞:行為
客體
§189Ⅰ
損壞
「礦坑
、
工廠
或
其他相類
場所」內
「保護生命之設備」
如逃生梯、消防設備、礦坑中的支撐柱← ?保護生命之設備
原指類似勞動工作場所← ?其他相類之場所
:!:(立法疏漏) 損壞
「公共場所」
內之
「保護生命之設備」
者
得適用§189Ⅰ以補充疏漏 ← 認「公共場所」=「其他相類」場所:學者
結果
具體危險
具體
危險犯←
損壞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生命危險:法益
加重結果犯§189Ⅱ
業務
過失§189Ⅳ;一般過失§189Ⅲ←
過失犯
未遂犯 §189Ⅴ
致身體危險 §189-1
損壞:行為
客體
§189-1Ⅰ
損壞
「礦坑
、
工廠
或
其他相類
場所」內
「保護生命之設備」
§189-1Ⅱ
損壞
「公共場所」
內之
「保護生命之設備」
者
結果
具體危險
具體
危險犯←
損壞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red_flag:「身體」危險:法益
阻塞「逃生通道」
§189-2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
、旅店、其他公共場所」
之逃生通道 §189-2Ⅰ前段
要件
阻塞:行為
:red_flag:「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共場所」
之
「逃生通道」**
:客體**
結果
具體危險
具體
危險犯←
造成逃生通道阻塞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生命、身體」危險:法益
加重結果犯§189-2Ⅱ
阻塞「集合住宅、共
同使用大廈」之逃生
通道 §189-2Ⅰ後段
要件
阻塞:行為
沒有逃生通道√
阻塞
:red_flag:「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
之
「逃生通道」
:
客體
結果
具體危險
具體
危險犯←
造成逃生通道阻塞之狀態
(公共危險)
造成公眾「生命、身體」危險:法益
加重結果犯§189-2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