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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審判程序(2) (適用時機(如何開啟程序)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經檢察官聲請 (§451Ⅰ), 法官逕行開啟 (§449Ⅱ),…
簡易型審判程序(2)
適用時機(如何開啟程序)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經檢察官聲請
§451Ⅰ
法官逕行開啟
§449Ⅱ
被告無權開啟,僅得向檢察官或法官請求
§449Ⅱ、§451Ⅳ
協商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
§273-1Ⅰ
被告認罪
「合議庭」在準備程序裁定轉換
審理原則 / 程序如何進行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不適用傳聞法則
§159Ⅱ
有科刑協商制度
偵查中
§451-1Ⅰ
審判中
§451-1Ⅲ
效果
拘束法院
§451-1Ⅳ
限制上訴
§455-1Ⅱ
書面審理,且不需合議審判
§284-1
§449Ⅰ、§453
協商程序
強制辯護
§455-5Ⅰ
書面審理,且不需合議審判
§284-1
§455-4Ⅱ
加重告知義務
§455-3Ⅰ
被告得隨時撤回協商合意
§455-3Ⅱ
不適用傳聞法則
§455-11Ⅱ
簡式審判程序
仍須言詞辯論(同「通常審判程序」)
簡化證據能力調查程序
§273-2
「證據能力調查程序」名存實亡
調查證據程序(§161-2)
自白調查次序(§161-3)
傳聞法則(§159Ⅰ)
聲請調查證據程式(§163-1)
證據調查及詰問次序(§164-§170)
Q:簡式審判程序VS. 通常審判程序
相異
§273-2
相同
除§273-2外,其他仍相同(未完全放棄嚴格證明法則)
例如:有罪心證之確信門檻(§299Ⅰ)
告知義務
§95
§273-1Ⅰ (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
不需合議審判(§284-1)
轉回通常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451-1Ⅳ但書
犯罪事實不符、另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應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非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452
協商程序
§455-4Ⅰ
協商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被告所犯之罪非§455-2Ⅰ所定得聲請協商判決者
被告之協商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
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
被告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免訴、不受理
撤銷協商合意、撤回協商聲請
簡式審判程序
§273-1Ⅱ
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
「不得」
不合簡式審判程序之法定要件
「不宜」
立法理由、98台非298判決
有「證據共通」之情形
一案件有數被告,僅部分被告自白犯罪
被告對於裁判上一罪或數罪併罰之案件,僅就部分案情自白犯罪
應更新審判(§273-1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