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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 (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4、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
票据法
票据
概念
广义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凭证(股票、国库债、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
狭义
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4、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票据是无因证券)
3、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6、凡记名票据,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直接支付转让(票据可转让证券)
2、以支付金额为目的,金额已付,权利义务消失
1、出票人依法签发
特征
无因性
票据的最基本的特征是无因性,即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文义性
指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要式性
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设权性
由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行为创设的,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前,仅可能存在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但不可能存在作为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
金钱性
票据这种债权平整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流通性
指票据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流通方式更为灵活简便。
功能
信用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行为和权利责任
【不是法律责任、是付款义务】
票据行为【独立性】
出票
基本的票据行为(字样如“银行汇票”、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必要记载事项,缺一不可】
(可限制票据不能转让“不得转让”)
背书
背书人:转让票据权利(对票据的债务人产生担保责任+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受背书
背书有效、附件无效 :red_cross:
种类
回头背书:以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
持票人是出票人=对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是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 :warning:
期后背书: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的转让背书
对期后背书人有票据权利,对其他债务人无票据权利 :warning:
静止背书:不得转让
承兑
【汇票特有】汇票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承兑/拒绝承兑(3天之内)——交还汇票
效力
1、承兑人必须在票据到期前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人必须对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red_cross:
参与承兑
【汇票特有】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得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责任
保证
【汇票、本票的附属行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效力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行驶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warning:
国家机关、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票据的保证人,票据无效 :red_cross:
付款
见票即付:自出票后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第一请求权】
追索权
【第二请求权】①不获付款、不承兑等法定原因 ②保全票据
③向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3天之内通知前手
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已清偿,对相关人再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获得
原始取得
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继承取得
从票据权利人中取得
背书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清偿、裁决等
票据的救济
因灭失、遗失、被盗使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
挂失救济
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
公示催告
3天内,法院公告,承兑人当地的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
法院裁决
票据抗辩
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的抗辩
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票据权利消灭、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等
对人的抗辩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自己与前手之间有抗辩理由,仍受取票据 :warning:
持票人无价取得票据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red_cross:
汇票、本票、支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自己支付
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
不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
付款期限<2个月
持票人未在规定日期内提示见票,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支票存款业务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支付
“转账”:只能转账、“现金”:现金支票
无“现金”/“转账”:普通支票,可提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有两条平行线:只能转账)
出票后10天之内提示付款,否则付款人可拒绝付款(见票即付)
空头支票
出票人应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支票
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处以支票金额的
5%
但不低于
1000元
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
2%
作赔偿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支付
种类
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
②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
③6个事项必备
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汇票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名称
本票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
票据法
规定制度、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当事人因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汇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本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付款人】
支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银行/金融机构)
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它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