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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數罪 (:warning:始由爭點:想像競合之一行為定義為何 (德國通說 (1.Roxin教科書 (就自然意義的行為概念而言,實現數個相同或不…
一罪與數罪
:warning:始由爭點:想像競合之一行為定義為何
實務見解
以行為人主觀意思活動、意思決定作為判斷標準。
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七號判例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
二十一年非字第七五號判例
同時同地殺害二人,既非各別起意,自係一個行為,即在實施殺人之正犯,尚不得以其殺人有既遂、未遂,就被害之人數併合論科。
三十八年穗上第一二八號判例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指犯數罪名出於一個意思活動,且僅有一個行為者而言,如其意思各別,且有數個行為,應構成數個獨立罪名,不能適用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七一號判例
以「行為時」作為判斷主觀意思之基準時點,只要是行為時己經存在犯意即屬於主觀上「一個意思活動、意思決定」之範圍。
過去學說見解
添加主觀意思要件,基於一個決意所實施的一行為。
近年學說見解
出自單一意思活動之客觀上一行為,無論引起多少後果,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都是「一行為」。學說上有從一
般生活觀點與法律規定、刑法學理觀點之「自然行為單數」與「法的行為單數」將多數行為合併評價為一行為。
謝開平老師見解
相較於過去迴避行為本身之意義,另行增加主觀要件之思考模式,此種觀點或許較為值得參考。
德國通說
1.Roxin教科書
就自然意義的行為概念而言,實現數個相同或不同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全部或局部同一。
2.狀態犯和繼續犯競合的情形
狀態犯與繼續犯競合的情形,其實就是實現數個相同或不同構成要件局部同一的情形,同時是狀態犯與繼續犯。
許玉秀老師
想像競合的一行為是指的實行行為局部或全部同一,所謂的實行行為局部或全部同一,都是在說明只有一個因果流程可以成為評價的對象。將一個因果流程中的原因結果與方法目的關係描述成一行為,所強調的是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關係的數個身體舉止,是在一個因果流程中存在,原因結果或目的方法關係,就是數個身體舉止構成一個因果流程的理由。
:warning:始由爭點:構成誣告與偽證之行為,是否屬於「一行為」?
:warning:有時間差距之誣告與偽證之罪數?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107號判決
為證明確有其事,於該案審理時,證稱告訴人盜領款項等語,自屬當然,尚難期待會反於誣告內容之證詞。
謝開平老師
二行為前後差距兩年半無法以社會通念視為「自然行為單數」,亦無法從構成要件之概念得出為「法的行為單數」之結果。應考慮兩行為構成犯罪間,是否具有類似法條競合之「不罰前行為」或「不罰後行為」之關係。
:warning:指名犯人與未指明犯人之誣告之罪數?
最高101台上2449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未指定犯人誣告之低度行為,為指名犯人誣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謝開平老師
前後行為犯罪事實相同,牽涉之法律規定之保護法益亦為相同,加之指名犯人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內涵及法律效果得涵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兩者得認為具有「不罰前行為」之關係,僅後行為指名犯人之誣告罪發生法律效果。
:warning:偵查及審理中所為之偽證之罪數?
最高101台上2449號刑事判決
兩次偽證行為,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且係基於同一偽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割,應視為接續犯。
謝開平老師
審理中之偽證只是維持、確保前於偵查中偽證行為所創造之不法狀態,並未產生新的、不同之法益侵害。得認為有「不罰後行為」之關係,僅前行為之偽證罪發生法律效果。
:warning:誣告後接續於偵查中偽證之罪數?
最高101台上2449號刑事判決
均為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內容,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具有行為
局部之同一性
,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想像競合之。
謝開平老師
指名犯人之誣告罪與偵查中之偽證罪,依刑法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warning:旁系爭點:強盜中之輕傷行為應如何論罪?
20 年上字第1776 號判例論想像競合
強盜罪並非以傷害人為當然之方法,其既當場實施強暴,拒捕傷人,則於犯強盜罪外,並觸犯傷害人身體罪名,而此種傷害行為,又非犯人所不能預見,自應併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不再援用)
許玉秀老師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以及構成要件類型(吸收犯)之間,以法益的同一或不同為區分依據,因此應為想像競合的案例。
最高法院24年度決議 (11月19日)論吸收
強姦強盜等暴行致普通傷害者,除有傷害故意應分別情形依總則數罪併罰或從一重處斷外,概認為強暴當然之結果,不予論罪。
20年上字第13號判例論牽連犯
犯強盜罪因而傷害人者,除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已有特別規定外,其傷害人而未達重傷以上之程度者,因傷害行為與強盜行為,其間實有牽連關係,依本院近來見解,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不再援用)
:warning:直系爭點:具有時空緊密性的連續行為,於侵害同一個法益主體或不同法益主體時(高度個人法益),應如何判斷行為數?
數行為
林山田
對於生命的侵害,不能被量化,所以侵害數人的生命、身體等等專屬法益時,不能形成自然的行為單數,而應該認係行為複數,在刑罰裁量上加以分開處理,個別宣告其刑,方能準確地評價行為的不法內涵及罪責內涵。
靳宗立老師
此等法益本具有獨立之價值,無法與他人共享,亦無法由他人繼受,因此應以被害人之數作為侵害法益個數之標準。
一行為
21年非字第75號
同時同地殺害二人,既非各別起意,自係一個行為,即在實施殺人之正犯,尚不得以其殺人有既遂、未遂,就被害之人數併合論科,則對於以概括意思而幫助殺人之從犯,尤不應處以兩個殺人之罪刑。
黃榮堅老師
只要行為人所為的行為事實,符合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概念,不論所侵害的法益主體是否相同,皆得成立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28年上字第2764號判例
上訴人濫用職權於同時同地將某甲某丙一併看管,已侵害兩人私人之自由法益,自係一行為而犯兩項同一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許玉秀
行為人舉動之間的時空緊密性,只是意思決定單複及因果關係的可能證據,而非決定要素。應回歸自然意義的行為概念,一次偷三人物品,如果行為人清楚知道所侵害的是不同人的法益,且需要個別行為去實現,那麼就應該成立數行為,不管時間多麼緊密,開三槍殺三人本來就應該是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