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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數罪的理論與實踐 ((殺人遺棄屍體 (實務上有三種作法,殺人後未掩埋屍體離去,認為是不罰的後行為。殺人後為了湮滅屍體而遺棄,成立牽連犯。殺人後嫁…
一與數罪的理論與實踐
殺人遺棄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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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師:以自然的行為意義一行為作為標準,殺人後未掩埋屍體離去,由於屍體存在是殺人行為當然結果,所以不另論罪。至於殺人後為了湮滅屍體而遺棄或殺人後嫁禍他人,不論動機為何,都是另外開啟的因果流程,所以應另論一罪。
和誘而強制性交、略誘而強制性交
妨礙家庭及強制性交兩個因果流程在時空上可以清楚被分隔,因此應論以數行為數罪,在略誘而強制性交的情形,另外還有剝奪行動自由的罪,因為剝奪行動自由與略誘的關係具有實行行為同一性,因此在這裡有另外一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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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住宅殺人、進入住宅強制性交、進入住宅竊盜
視行為人係以多少意思決定實現數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可以明顯區分成兩個意思決定那麼就可以認定,被害人住宅空間支配的法益已經在行為人進入住宅時已被侵犯,但行為人如果以一個意思決定,那麼侵害被害人對住宅的空間支配,因為行為人係集中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所以侵入住宅的法益只是附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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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之判定
包括一罪
包含包括的單純一罪、集合犯、結合犯、狹義的包括一罪(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接續犯、繼續犯六種,但就日本學者之間也有不同區分方式,這些行為態樣,其實就是實務上或是學說上的實質上一罪,若將接續犯排除那麼就是構成要件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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