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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歷史發展 (古典學派(犯罪是本能表現)XX (人性基本假設(自理追樂) (趨樂避苦 (犯罪利益大於守法 人人都會犯罪), 自由意志, 理性思考…
犯罪學歷史發展
古典學派(犯罪是本能表現)XX
背景
啟蒙運動 開始有
注重刑罰
罪刑法定
罪刑均衡
認為人都是理性選擇而犯罪
貝加利亞Beccaria 邊沁Bentham
人性基本假設(自理追樂)
自由意志
理性思考
趨樂避苦
犯罪利益大於守法 人人都會犯罪
追求自我利益
嚇阻三要素(肅立定)
刑罰迅速姓
刑罰確定性(定罪率)
嚴厲姓
代表人物&主張
貝加利亞
也是犯罪學之父
理論內涵
刑罰權
因公共利益而生 由國家使用
刑罰的起源(社契)
願意犧牲一部分自由接受規範 受管理者管理
法律特徵
罪刑法定
罪刑明確
罪刑均衡
法官為法匠
照本宣科
貝氏預防手段
簡單通俗手段
擺脫愚昧思想啟蒙
獎勵善良美德
普及改善教育
使用有效的刑罰
邊沁
理論內涵
趨樂避苦(支配人性所有行為)
功利主義
最大快樂 最小痛苦
比較刑罰與享樂所得
犯罪原因
趨樂避苦
刑罰因素
刑罰目的
預防犯罪
預防更嚴重的犯罪(兩者取其輕)
減輕危害性(減少犯罪因子)
用最少的代價來預防犯罪(低成本)
六原則
罪刑均衡
選擇較輕犯罪
懲罰適度
考慮環境
重視自由刑(剝奪自由)
預防犯罪
監獄改革
預防手段
滿足&轉移犯罪慾望
適當使用刑罰
補償被害人
使用制約體系 許春金
自然約制
道德社會約制
政治法律約制
宗教約制
優缺點
優
保護犯人不受過分刑罰
建立一套新的司法制度
開啟獄政改革
圓監
提倡法治教育
缺
未考慮個別差異
監禁過於消極
犯罪概念難以理解(罪刑均衡 犯罪&快樂衡量抽象)
欠缺科學證據
對犯罪矯治的影響
國家收回刑罰權
廢死 自由行
監獄建築現代化
十八世紀前
人
開始人本身的觀察 從身心社會
神
魔
實證學派XX
背景
19世紀工業革命進入工商化社會
自然領域實證方法用在社會科學
孔得konte實證主義&達爾文進化論影響
理論主張
行為決定論
否定自由意志
矯治取代監禁
拒絕研究刑罰
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
以社會觀點探討犯罪
行為只要社會大眾不允許即為犯罪
矯治犯罪者重返社會
代表人物(義三)
龍布羅梭
(人類學)Lombroso
基本觀點
生物決定論
祖型重現&退化組織結構
分類犯罪人
生來犯罪人
精神病犯罪人 非身體上不同
激情犯罪人
準生來犯罪人
特殊思維
偶發犯罪人
情境
貢獻
首開科研犯罪
矯治面對囚犯
科學化個別化處遇
否定自由意志重視個別化特徵
批評
樣本過集中
軍監
許多異常特質不是遺傳因素
晚年開始修正 肯定環境因素
對刑事政策影響
個別化處遇
反對短期自由刑
未成年不應入監
設置精神病安置所
獨居監禁
推行矯治
適度死刑
費利Ferri(社會學)
犯罪三源說
個人因素
生心理客觀因素
自然因素
社會因素
認為經濟影響最大
犯罪飽和定律
若低於比例代表有黑數
社會責任論
對於刑罰的論點
贊成不定期刑(違法程度 受刑間悔改程度)
主張強制賠償
設置精神病院
死刑於無矯治可能的犯人
蓋落法羅(心理學)
犯罪人屬於心靈上或道德上的異常
犯罪分為
自然犯罪:共通性EX殺人
法定犯罪:因時代進步 科技改變
淘汰犯罪人方式
永久(死刑)
部分淘汰
永久監禁&長刑期
有救的短刑
貢獻
開啟流派
使用科學態度
決定論
反自由意志
著重犯罪人研究
個別化處遇
新古典學派X
背景
1970後 犯罪率上升
馬丁森Martinson 矯治無效論
主張
不再只注重犯罪行為 外在環境
開始認為其他因素會影響自由意志
結合實證學派強調刑罰個別化
認為初犯 累犯可以做為判決標準
採用專家輔助判決制度
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對刑事政策影響
法官有自裁
7歲以下或心神喪失者不起訴
自由意志也受情境影響(科際整合)
多元化論點
當代古典學派
理論觀點
以定刑期取代不定
反對假釋
使用死刑
法庭上禁用非法方式取得之證據
探討自由意志與犯罪行為選擇的關係
三大理論
犯罪計量經濟學
以經濟學角度解釋犯罪 排除其他因素
貝克的成本效益論點
預期收益=(犯罪成功可能性
預期從犯罪中得到的利益)-(犯罪失敗的可能性
犯罪失敗所遭受的損失)
蘇利文的決策
獲得合法收入的實際機會
合法機會收穫量
非法機會收入量
非法逮捕可能性
被逮捕的懲罰量
理性選擇主義X
人物
克拉克
康尼斯
犯罪原因
考量個人+環境後所做決定
內容
有限度的理性
犯罪性的結構因素(犯人是否會犯罪)
經濟機會
學習與經驗
犯罪技巧的知識
犯罪行為的結構因素(具體)
犯罪型態的選擇
時間地點的選擇
標的物選擇
預防對策
外在(大眾方面)
一般威嚇
情境犯罪預防
內在(犯罪人)
特別威嚇
長期監禁
威嚇主義
兩極化刑事政策,三振法案
代表人物
馬丁森 發塔 封赫胥 威爾遜
內容
恢復死刑
大量使用監禁
慢性犯罪(少的人犯多數罪)
被隔離的罪人不會被取代
反對矯治
報應正義
非復仇
客觀上恢復法律秩序所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