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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判決」類型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以「判決」駁回上訴 (§396 Ⅰ), 「無理由」 (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不成立)), 上訴不合法…
上訴第三審的「判決」類型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以「判決」駁回上訴
§396 Ⅰ
「無理由」
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不成立
上訴不合法
以「判決」駁回上訴
§395
有 §384 之情形
逾 §382 Ⅰ 所定期間,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撤銷原判決
§397
撤銷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
§399
發回更審
事由
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
維護審級利益
下級審對於管轄權「誤有為無」(未為實質審理)
對象
例外
第一審法院
原則
原審法院
§400
發交審判
事由
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
糾正管轄錯誤
下級審對於管轄權「誤無為有」
對象
案件的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
§398 本文
自為判決
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
有 §393 ④ 或 ⑤ 之情形
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
§401
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