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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審理」 (原審法院 (§384 (以「裁定」駁回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 (§384 但書 (可補正者 (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上訴第三審的「審理」
原審法院
§384
以「裁定」駁回
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上訴權已喪失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
§384 但書
可補正者
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385
將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
第三審法院
審理原則
原則
§387
準用第一審的審判程序
特別規定
§390
§391
§389
Ⅰ 前段
原則
書面審理
Ⅰ 後段
例外
言詞審理
§392
前段
「一造辯論判決」
後段
「不行辯論判決」
§388
不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31)
調查範圍
§393
本文
原則
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
但書
例外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394
Ⅰ 本文
原則
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Ⅰ 但書
例外
得調查事實
訴訟程序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