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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具結之偵訊證詞的證據能力 (批評(薛智仁) (偵查中有類似審判中交互詰問規定 (e.g. 偵查中得命對質(184II、248I)),…
未經具結之偵訊證詞的證據能力
批評(薛智仁)
具結是一個法定性義務,跟任意處分原則無關
偵查中有類似審判中交互詰問規定
e.g. 偵查中得命對質(184II、248I)
檢察官可以做出類似於刑罰之處分
e.g. 緩起訴之負擔與指令 (253-2各款)
警詢證詞與偵訊證詞之失衡值得肯定
應依照158-4權衡證據能力
有力學說(陳運財)
不應依照158-3一律無效
任意處分原則
具結目的是保障詰問權,可是偵查中沒有對質詰問程序
規定輕重失衡
警詢證詞不用具結也有效,為何可信性較高的偵訊證詞反而無效?
應依照159-1、159-5認定
實務見解(102年第13次刑庭決議)
證人未具結
適用158-3
非證人身分未具結
檢察官善意未具結
類推適用159-1以下
信用性高於警詢證詞,故若具備相當於警詢證詞的特信性和必要性,應類推適用159-2、159-3例外肯定證據能力。
檢察官惡意不具結
類推適用158-3